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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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合伙人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选择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员工,使其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
共同分享公司成长收益,共担公司经营风险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
第三条实施事业合伙人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事业合伙人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事业合伙人的资格与范围
第四条事业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X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价值观高度认同,并愿意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事业合伙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
第三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资金来源与权益分配
第六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业合伙人自有资金;
(二)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
(三)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事业合伙人根据其在公司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其在事业合伙人计划中的权益份额。
权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设立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和修改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
(二)确定事业合伙人的资格和范围;
(三)审议事业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方案;
(四)监督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处理事业合伙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流程
第十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流程如下:
(一)公司制定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公司与事业合伙人签订相关协议;(四)事业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缴纳资金;
(五)公司按照规定对事业合伙人计划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六章事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事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其在事业合伙人计划中的权益份额分享公司的收益;(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对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事业合伙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按照协议约定缴纳资金,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七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事业合伙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出事业合伙人计划:
(一)达到事业合伙人计划规定的退出条件;
(二)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四)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事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事业合伙人退出时,其权益的处理方式根据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草案、审批情况、实施进展、权益变动等。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