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讨薪”座谈会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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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讨薪”调整座谈会的发言根据2012____年__月__日某某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召开建筑业“恶意讨薪”调查座谈会通知的精神,现就会主要内容中的反映“恶意讨薪”情况和避免“恶意讨薪”的措施和建议作出书面发言如下:
“恶意讨薪”事件往往是极小数不法包工头,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中的漏洞,再煽动不明真相的农民工引起,事件中,不乏有包工头与民工串通演双簧,演苦肉计机到处闹事,甚至不惜采用过激手段,上访、锁门、堵路、爬塔吊……达到其通过闹事获取额外利益的目的。

“恶意讨薪”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因承包方施工作业质量不过关,安全不达标,施工力量配备达不到要求等,被总包方要求整改或停工整改时,往往承包作业方不愿整改,借故通过要求总包方立即结清所有工资的方式,趁机停工闹事,欲通过闹事达到非法获利或敲诈获利的目的后撤离,达不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就上演“恶意讨薪”的把戏。

二、建设业主与总包方因支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发生争议,总包方便怂恿民工以集体讨薪方式向业主施压,搭车讨薪,企图通过借助政府部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快车道,既达到讨薪的目的,也达到要工程款的目的,这是第二种“恶意讨薪”。

三、工程施工中使用了无建制的包工头或零散农民工,这些人在施工作业中随意要价,不遵守已签订合同的支付方式。

其中不乏有要求按工天讨薪的,有故意敲诈的,甚至有互相串通伪造计薪“条子”,要求按“条子”支付工资的等,这是第三种。

四、因建筑行业的用工不规范,为“恶意讨薪”埋下了隐患。

由于建筑行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其余作业用工由包工头招募,包工头在录用民工时,大都不签用工合同,均以口头约定为主,事后一旦发生劳资纠纷,第一责任人往往是总包方难脱其咎。

加上包工头再从中鼓动不明真相的民工采用非正常手段讨薪。

这是第四种。

五、由于多层转包,总包方项目部对基层施工作业人员的数量、出勤、工资标准、计薪方式无法准确掌握,造成没有掌握充分的理由对“恶意讨薪”实施
有力的抵抗,使得恶意讨薪屡屡得逞。

其中也有包工头领到钱不发给民工,总包方未实施民工工资实名制导致的讨薪事件。

六、由于包工头借壳劳务资质,实际上劳务承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或包工头并非一个主体,即上交劳务资质方管理后,施工民工的组成主体失控,形成再次分包的实质。

加上实质施工班组进场后,也有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进行少量施工作业一段时间后,即以人工费、机械费等涨价为由,以漫天要价或大幅超出合同价等索要补偿。

达不到目的,就进行“恶意讨薪”。

七、因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付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故意制造拖欠民工工资的假象,上演恶意讨薪。

“恶意讨薪”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有善意讨薪讨不到转化为“恶意讨薪”的,有原本就潜伏“恶意讨薪”隐患的,对如何避免“恶意讨薪”,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眼,从治理“恶意讨薪”着手,找出问题的源头。

二、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

三、建立自己的劳务队伍。

四、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建立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和机制,落实民工工资的计酬制度,推行农民工人手一本的《计酬手册》,按时对农民工的出勤、报酬支付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有据可查,有效防止恶意讨薪事件。

五、加强合同管理,层层签订合同,人人签订合同,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务总包合同双合同备案。

六、建立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坚决清理有不良记录的包工头和恶意讨薪者。

凡有恶意讨薪行为者列入黑名单。

一律不准下次准入。

凡是借壳劳务公司,一经查实恶意讨薪,列入黑名单,限制准入或不准
准入。

七、对恶意讨薪事件决不妥协,不助长,发生一起,查清一起,解决一起。

既不迁就姑息,也不让该得的得不到。

以上文字发言谨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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