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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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6
【案件字号】(2022)新23民终1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玉莲胡婧马雪静
【审理法官】高玉莲胡婧马雪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
【当事人】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
【当事人-个人】丁荛光
【当事人-公司】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申延鸿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李继明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申延鸿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李继明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申延鸿李继明
【代理律所】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丁荛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3:45:20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民终10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一村。

法定代表人:丁银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延鸿,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荛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明,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荛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丁荛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高玉莲
审判员胡婧
审判员马雪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有静
书记员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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