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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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
探讨
摘要:近年来,中国坚定致力于“放管服”改革,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
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决定了其稳定宏观经济形势的政治和经济责任。
进一步执行烟草专卖行政法的方式在该法的行政、执行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和
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执法;挑战;应对措施
引言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
这次全面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心,同时也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影响,
对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新法在烟草专卖执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我们只有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与时俱进、自我革新,才能规避各类法律风险,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而实现烟草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烟草”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
垄断是指由国家专门
机构对特定产品的整个生产和销售链进行统一和垄断管理,以及指定一个专门管
理部门,涵盖多个生产、运输和销售链等。
"特许权"分为完全的、非排他性的特
许权,不同之处在于其他市场行为者或国家机构在国家特定部门之外运作。
烟草
垄断是我国的一种完全垄断,国家只允许烟草垄断管理局(烟草行业)垄断,任何
其他未经许可经营的市场行为者均被视为非法行为,并根据烟草法和条例受到相
应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法的实施包括三个主要部分:行政授权、行政处罚
和行政检查。
烟草销售行政许可是国务院烟草行政部门依法向希望从事烟草销售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的许可,也是为生产、运输、批发、销售等具体
活动发放的许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务院烟草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专卖
管理权,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适当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购买烟草制品、
未经许可销售烟草制品、未经许可运输烟草制品、未经许可生产烟草制品、未经
许可批发烟草制品、未经许可销售烟草等。
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关闭和吊销烟
草销售许可证。
具体而言,未经零售许可经营烟草产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该局根据烟草专卖局的意见确定处罚标准。
烟草销售行政检查是指国务院烟
草管理局依法对烟草销售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对许可证、
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走私、假烟和私烟进行行政检查。
2新《行政处罚法》对烟草专卖执法的具体影响
2.1对烟草行政处罚核心内涵及外延的理解和把握问题
在现行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为主,辅以取消从业资格、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等其他处罚种类。
随着新《行
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增设,如何在烟草专卖执法相关制度修订过程中,结合实际对烟草专卖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相应调整与界定成为问题,如通报批评如何应用其中值得我们思考。
与此同时,烟草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领域
众多、情形复杂多样,烟草专卖管理领域采取的一些行政管理措施与行政处罚界
限模糊,如内管部门对违法零售户实施货源调控,即限制其购进卷烟数量,由此
会导致零售户的档位降低,显然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影响,那么是否按照新《行
政处罚法》的定义界定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再比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是否属于行
政处罚中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这些行政管理措施的法律属性有待考究。
2.2对烟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应用和融合问题
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在市场检查过
程中,发现某一零售户店内存放有几条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国产真品
卷烟,该零售户认识到错误且表示为第一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那么对其是否仍应进行处罚的问题,使执法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而且初次违法是否限定时间及区域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在案件查办中,判断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时通常只考虑主体、客观、客体三方面要件,而不考虑主观要件。
如零售户以某品牌真烟价格购进卷烟若干条(该零售户并不知道其销售的为假烟),但经烟草专卖局查扣鉴定后,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若考虑主观因素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若不考虑主观因素应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这类问题也对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对烟草专卖执法领域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应对建议
3.1科学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准确适用新增行政处罚种类
首先,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在烟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结合烟草专卖执法面临的实际问题,对烟草专卖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相应的调适,如通过法定形式将“通报批评”设定为烟草行政处罚的种类,真正实现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效果。
其次,对于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货源调控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措施,笔者认为,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定义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以上行政管理措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影响,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应属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货源调控会导致零售户档位降低,也会造成权益减损,由此,对零售户造成权益减损或义务增加的措施均应当列为行政处罚措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最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2优化涉烟案件情报体系
烟草案件信息系统与烟草垄断市场监测和私人欺诈案件调查的水平和质量有关,需要从具体的实际角度优化烟草案件信息系统。
第一,它旨在汇集人民的所有力量,创造共同治理的气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烟草管制,建立一个公开、保密和公开的举报模式,公布举报奖励政策,并收集与烟草有关的犯罪的证据第二个是建立一个城市情报研究和处理研究所。
该中心致力于省级烟雾信息研究和判断中心,横向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流系统,将大数据纳入地方执法终端,形
成“全覆盖同步收集、行业内外全面共享”的新局面,推动“大数据”在精准打击、预警防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深度运用,推动情报精准导侦,升级精准研判体系。
3.3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
首先,行政官员的高度法治可以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和程度。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人民的宣传和教育,以促进全民,从而深化法治下的烟草植物建设。
第一,加强对烟草法治的认识,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法律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灵活起诉的思想,建立以服务为中心的行政理念。
第二,特别强调加强执法机构的司法行政,强调执法纪律,特别注重行政、行政、内部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关键方面,并决心终止有罪不罚、有罪不罚和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
第三加强监管和执法管理。
严格执行执法认证制度,有效执行所有程序步骤,加强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广“谁执法,谁制卷,谁负责”的模式,严格起诉有问题案件中的诉讼,消除含糊不清等违法行为,处理案件和重组。
是加强执法机构的法律培训。
为法律顾问之间的知识共享、案件评估、法律安全审计和烟草消费创造有利条件,不断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案件处置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是规模的提高。
明确的职位要求,尽可能提供专家、专家和专家人员,以开展旨在征聘专业人员和确保法治香烟生产的法治活动。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烟草专卖执法者,应当认真学习新《行政处罚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与形势,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及时完善执法工作流程,优化执法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跟上新脚步、新要求,不断推进新《行政处罚法》的贯彻落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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