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飞与王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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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飞与王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18)内04民终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杰董燕洪牛占龙
【审理法官】赵杰董燕洪牛占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鹏飞;王树和
【当事人】周鹏飞王树和
【当事人-个人】周鹏飞王树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鹏飞
【被告】王树和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鹏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鹏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鹏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周鹏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0:12:44
周鹏飞与王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1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和。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鹏飞因与被上诉人王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鹏飞于2020年1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王树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鹏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鹏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周鹏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赵杰
审判员董燕洪
审判员牛占龙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岳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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