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巡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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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决策与审批环节
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决策和审批的环节较多,程序纷繁复杂,这就为一些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

在一些工程建设的重大审批和决策中,下面这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例将给我们更多思考,同时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使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1-1 位高权重生贪念高墙铁窗度余生
——周良洛受贿案周良洛,男,1958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宣传部长、副区长。

2003年初,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向时任海淀区区长的周良洛提出参与北京稻香湖培训中心改制项目,在周的帮助下,泰跃公司下属的北京科技园公司成为北京稻香湖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刘某任董事长。

2004年,泰跃公司资金紧张,在周的帮助下,刘某的公司又退出稻香湖投资公司,收回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1000余万元的收益。

为感谢周良洛的帮助,刘某于2003年10、11月、2006年1、2月间向周行贿折合人民币869万元。

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是周良洛的大学同学,在该公司开发竹园项目过程中,李某请求周给予关照,后得到周的帮助。

李某于2006年4月向周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周良洛还借大搞环境建设之机,为其“发小”王某担任总经理的北京博雅绿茵园林绿化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该公司在没有任何招标信息公布的情况下,先后承担了海淀区一系列重点绿化工程。

2006年,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答谢周良洛在“8•31”大限(2004年中央规定该年8月31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不得协议转让,这在地产界被称为“8•31”大限)时帮助公司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渡过难关,数次邀请周良洛之妻鲁小丹到公司任职。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倒签劳动合同日期,以工资、年终奖、项目奖等名义,给予鲁共计人民币29.03万余元。

经查,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

2008年3月,周良洛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回顾周良洛腐败堕落的过程,问题多出现在决策层面。

通过看似正常的程序,就可以使
得某些项目朝着领导的意愿发展。

正如周良洛在悔罪时所说的,“我的注意力的变化,就足以使一些企业感受到领导的关怀,甚至就有可能为它的商业带来利益。

1-2 期权式犯罪隐蔽退休后罪责难逃
——许树迎受贿案许树迎,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曾任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1995年至2003年期间,许树迎利用其担任海淀区副区长,分管城市建设,掌握房地产项目审批权的职务便利,为4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提供合作、审批方面的帮助,收受4家公司给予住房5套,总计建筑面积974平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629.9万元。

2009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树迎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树迎是期权犯罪的典型代表,在位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大肆敛财,他把掌握的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权,当成个人谋私的工具。

许树迎在悔罪书中写道:犯罪原因一是放松学习,放松了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贪心越来越大;二是不学法、不懂法而犯法,认为退休后,特别是两年以后,觉得没事了,就忘乎所以。

由此可见,对物质享受的欲望人皆有之,关键是如何把它控制好。

内因通过学习提高个人修养,外因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掌权人的监督管理。

1-3 执法犯法伸贪手亵渎法律罪难容
——郭生贵受贿、贪污案郭生贵,男,1948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承揽该院大楼内部办公设备、弱电工程及大楼装修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共计322万元。

此外,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律师中介贿赂380余万元,并贪污公款90余万元。

2008年10月,郭生贵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城法院大楼的主体工程是区里的代建项目,郭生贵没能插手大楼的主体工程建设。

而大楼内部办公设备、弱点工程及大楼的装修是由西城法院自己来负责完成的,这些项目,郭生贵早已垂涎三尺,贪婪地规划者自己的敛财步骤。

一般工程发包找的都是有实力、报价合理的公司,而郭生贵却是看谁能给他回扣报价更
高。

最后弱电工程给了一个业界并不知名的公司,而该公司则按事先约定好的总工程款的15%共计300万元回扣返给郭生贵。

就连法院门前的一对价值不足28万元的大理石狮子,郭生贵也动了歪脑筋,贪污公款30余万元。

1-4 胆大妄为索贿赂多行不义必自毙
——仇春利受贿案仇春利,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994年至2008年间,仇春利利用担任通州区区长助理、城建委主任、建委主任、国资委主任等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承揽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土地转让、企业改制中提供审批等方面的帮助,并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4万元、7万美元、两套住房、价值30.1万元凯美瑞轿车一辆。

此案现已移交司法机关。

仇春利在建委主任的位子上多年,深知工程建设领域涉案资金巨大,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换取金钱。

任通州区区长助理、通州区国资委主任后,也不忘记继续敛财,其妻赵某身为警务人员,也直接参与收受贿赂,甚至堂而皇之地开着警车索贿收钱。

自1994年至2008年14年间,他单独或伙同妻子赵某、弟弟仇某等人索贿、受贿达24次之多,涉案金额高达877万余元。

仇春利这种法制观念淡薄,胆大妄为的蛀虫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5 手握重权私心起大笔一挥钱拿来
——邓连庄受贿、挪用公款案邓连庄,男,1951年10月出生,曾任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局长、北京市怀柔区规划协会会长。

2004年至2005年间,为了帮助某建材城进行改建,邓连庄违规签发了项目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受贿赂款1万美元。

2004年,邓连庄帮某公司协调修改了规划,将隔离带改为工程用地。

事成之后,该公司总经理刘某送给邓连庄2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邓连庄还曾帮助某公司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换来多次出国旅游。

此外,邓连庄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263万元借给纪某使用。

2008年12月19日,邓连庄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违法所得。

本应科学论证的城市规划,却被邓连庄玩弄于股掌,翻手之间,留下的是金钱与私欲,失去的是公平和公正。

1-6 贪私利权钱交易乱交友断送前程
——董仕青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董仕青(曾用名董士清),男,1956年4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2年至2004年,董仕青利用担任梨园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某工程队承建梨园镇政府配套工程提供帮助,索贿20万元;为某企业投资建厂提供帮助,索贿12万元。

2004年至2005年,利用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赠与的置换轿车一辆(差价8万余元);接受他人的装修一次(价值7万余元)。

此外,董仕青本人还有79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7年12月,董仕青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案发前,董仕青一直被认为是“好人”,工作勤恳、待人平和、交友广泛。

但庸俗的社交圈害了他,董仕青热衷于拉山头、搞帮派、划圈子,闲暇时,经常与少数领导干部或企业老总流连于牌场、酒场、娱乐场。

在各种娱乐场所里,权力与权力、权力与金钱找到了微妙的平衡,而董仕青也正是利用这样的社交圈将手中的决策审批权利益最大化。

领导干部要做到慎交友,特别是那些看中了自己手中权力的所谓朋友,避免因为乱交友而断送前程的悲剧发生。

1-7 权钱交易噬民房建委主任终落马
——安凤奎受贿案安凤奎,男,1953年8月出生,原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曾任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党委书记,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主任。

2001年,安凤奎在担任潭柘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决定将该镇道路护坡墙工程交给闫永成(另案处理)承建,收受贿赂20余万元。

2006年下半年,在门头沟区建设廉租房过程中,时任区建委主任的安凤奎将某地块开发廉租房的消息透露给一房地产公司,指使该房地产公司购买此地块,并以该房产公司拥有土地所有权为由帮助其获得开发资格。

2007年,安凤奎指令建委下属代建办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该协议未按要求向区领导汇报。

2008年,安凤奎又指令代建办重新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更改建设内容,并增签室外工程协议。

安的一系列指令使得财政多支出工程款2000多万元,还帮助该公司无偿使用财政资金。

事后,安凤奎收受房地产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港币28万余元。

该案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廉租房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安凤奎作为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不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反而违反廉租房建设要求,大肆敛财,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1-8 国企领导权力大科学规范防滥用
——林庆乐受贿案林庆乐,男,1959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4年至2009年间,林庆乐利用担任城建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城建集团市场营销、资本运营、土地开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利用手中的决策权先后为多个公司承揽三义庙、立水桥自建房等项目谋取利益,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80万元、价值143.22万元的住房一套,所收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3.22万元。

2010年4月,林庆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司法赋予国企领导人极大的权力,但如果得不到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国企领导人滥用权力或权力运用不当,都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1-9 权利行使缺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
——谷维臣受贿、滥用职权案谷维臣,男,1954年7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局长。

2002年至2009年,谷维臣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区民防局局长期间,利用掌握人防工程的建设审批、维修、使用和管理的职权,为多家企业少建人防工程或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维修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4.78万元、美元1000元。

此外谷维臣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余万元。

在谷维臣看来,人防工程成为了他手中的地下工程,为中饱私囊,他滥用权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0年2月,谷维臣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防工程领域特殊、关系重大,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危害严重。

谷维臣案暴露了民防系统出现的重大问题:一是权力随意行使,缺乏有效监督。

往往领导一句话、一支笔就可以决定少建、免建民防工程或减免异地建设费;二是体制机制不健全。

区县民防局一直延续着人防工程日常利用监管权和经营权混淆的做法,区县民防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实现公正执法,也容易滋生腐败。

1-10 利用漏洞搞交易非法取财罪应得
——柴生清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柴生清,男,汉族,1951年11月生,群众,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学学历,1969年9月参加工作。

曾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属处副处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处调研员等职务。

柴生清在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属处副处长期间,以低价转让的形式接受北京某房产公司风神蓝鸟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元,后又收受人民币2万元。

后来该房产公司开发多个房产项目过程中,柴生清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为项目审批过程的加快提供了帮助。

除此之外,柴生清在审批北京某房产评估公司所代理的相关房屋、土地项目的权属确认、土地证办理手续过程中,加快审批、上报进度,使得该公司手续顺利办理。

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副总经理杜某的贿赂人民币4万余元。

另外,检查机关在依法搜查其住所时,又搜查出大批现金,共有人民币181.63万元及3830美元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200x年x月x日,柴生清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行被判处xxx徒刑。

柴生清身为国土审批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反而监守自盗,他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利用监督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利进行权钱交易,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1-11 上下合谋贪私利人到黄昏进牢笼
——王桂洪、程重阳贪污、受贿案王桂洪,女,1946年10月生,原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政科科长。

程重阳,男,1946年7月生,原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政科科员。

2000年11月,王桂洪在担任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政科科长期间,与程重阳共谋,利用职务便利越权为某公司审批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将该公司应向房管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66万元私自截留并转入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事后王桂洪和程重阳分别从该公司分得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6月,程重阳还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某公司办理产权证时,以需要打点为由,向该公司索取好处费5.5万元。

2006年2月8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王桂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程重阳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为了谋取私利,满足贪念,王桂洪、程重阳无视规定和纪律的约束,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自己和家庭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在接到判决时,王、程二人正好都是五十九岁,再过几个月他们就可以好好享受退休生活了,如今却要在监狱里度过无数个漫漫长夜。

正是:工作始终保清廉,才能幸福度晚年。

1-12 审批制度不健全房土局长狂敛财
——殷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殷国元,男,1944年出生,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2000年至2006年,殷国元利用担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资源规划、土地批租、旧区改造等重要部门的职务便利,为数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利用、拆迁许可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某多次索取、收受贿赂数额总计人民币3555万余元,并有价值人民币397万余元和美元47852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8年8月14日,殷国元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殷国元担任国土局副局长期间,正是上海市土地开发、城市改造从计划走向市场的时期,那时,“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还未完全建立,大部分土地是以不公开的方式出让的,签订出让合同时,政府方面的代表一般都是殷国元。

可以看出,土地审批权过于集中、审批制度不健全是殷国元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土地审批管理,防患于未然。

1-13 海归高官恋钱色弄权规划终成祸
——蒋勇受贿案蒋勇,男,1962年11月出生,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3年6月至2008年2月,蒋勇利用担任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其情人原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为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或个人,在调增容积率、调整建筑功能、调整拆迁规划红线范围等方面提供帮助,由其本人或通过唐某,在五年内46次收受行贿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870余万元。

其中,蒋、唐二人共同受贿17项,涉嫌受贿金额1689.343万元;蒋勇单独受贿9项,涉嫌受贿金额为181.2517万元。

2009年2月27日,蒋勇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蒋勇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被公认为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但这名擅长规划的专家型干部,最终却没有规划好自己的人生,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部分招投标环节
“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是否公平、公正,是关系政府形象、廉政建设、建设行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问题。

近几年来,建筑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法、弄虚作假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和政府形象,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反腐成败是一块人民信任的试金石。

如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使招投标能够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肃课题!
2-1 公开招标成工具串通“围标”为己欲
——李海东受贿案李海东,男,1969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曾任北京市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主任。

2005年7月期间,北京市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作为招标人,对宣武区政府机关3号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北京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某为了中标,通过时任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主任的李海东协调,与罗某的三家单位一起串通投标,并承诺支付一定的“陪标”费用。

同年9月,招标人决定马某所在公司中标。

2006年2月,马某将“陪标费”30万元存入罗某控制的某食品厂食堂的账户。

同年3月,罗某先后两次从上述账户上取款并给予李海东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海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为了一己私利,李海东指令他人采用串标、陪标的方式,在“公平竞争”的天平下搞起了小动作,非但使公开招标失去了“择优”的作用,更使公开招标沦为其为个人谋利的工具。

2-2 医院工程捞提成忘本逐利悔终生
——邱振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邱振环,男,1955年3月出生,原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党委书记。

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间,邱振环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器械购置、单位燃煤采购和人事任免过程中,先后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78万余元,并有194万余元的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7年11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邱振环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邱振环任潞河医院党委书记期间,国家为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加大了对基层医疗设施的投入。

习惯于吃医疗器械回扣的邱振环自然不会放过嘴边这块肥肉。

2005年至2006年恰逢是潞河医院大发展的一年,同时也是邱振环加速敛财的一年。

医院手术楼、体检中心、
候诊室先后开工,邱振环违反招投标规定,帮助相关单位或个人中标,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40万元。

为“得俩钱”的他早已将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服务群众需要这一重大职责抛诸脑后,完全将医院当做了个人敛财的工具。

2-3 招标程序走过场关照背后有玄机
——王伦道受贿案王伦道,男,1944年3月出生,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曾任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京工化投资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至2002年,王伦道在担任北化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建单位中标华腾园小区,收受贿赂款12万元。

1999至2000年间,王伦道在担任北化集团总会计师期间,对停薪留职的下属薛某违法使用公款的行为放任、纵容,并指示下属企业购买薛某丈夫所在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受薛某的贿赂款共计45万元。

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伦道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华腾园小区承建单位之一的某公司与北化集团有过业务往来,而且北化还一直拖欠该公司工程款八千余万元。

为了弥补该公司损失,王伦道批示要给予其一定关照,让其中标。

中标后,该承建单位的好处费也适时奉上。

而所谓的招投标程序,实际上只是走走过场罢了。

2-4 人前危坐讲廉洁转身厚颜收好处
——董泗臣受贿案董泗臣,男,1952年8月出生,原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2006年至2010年,董泗臣利用其直接负责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垃圾清运业务及基建工程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把公厕兴建及改造的部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通过挂靠的方式进行施工的非正规施工单位,并收取好处费。

就是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时,如果不给董泗臣送钱,也拿不到工程,或者工程结束结不了款。

除了工程发包外,董泗臣还管着节能省水的环保厕所设备的采购,设备提供商想做成生意,也得向他送钱。

不到四年的时间里,董泗臣收受好处费、购物卡折合人民币9.6万元。

董泗臣曾在党风廉政会上说,希望同志们党风廉政方面不出问题,这是对我工作最大的支持。

然而,主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董泗臣自己却因腐败倒了下来。

目前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董泗臣受贿案提起公诉。

2-5 招标投标漏洞多工程分包巧跳过
——常宏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常宏,男,1967年9月出生,原北京中铁建投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06至2007年,常宏利用职务便利,在朔黄铁路黄万线站区建筑空调室外打井工程中,不经招投标便将工程分包给两家工程公司,共收受贿赂款15万元;将某工程公司返还本单位150万元中的4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将某节能设备制造公司返还的40万元中的3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此外,还将单位公款17.8万元挪作他用。

2008年7月,常宏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中铁节能公司不经招投标便将工程分包,造价远远高于正常建造成本,为此多支付了600余万元。

分包公司而后返还中铁节能公司的150万元一直被常宏掌控,而中铁节能公司及其上级控股企业中铁建设公司竟毫不知情。

招投标制度是预防腐败的良方,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不给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2-6 借壳招标私授意东窗事发进牢狱
——邢广胜受贿案邢广胜,男,1958年11月出生,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北京中安之家酒店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间,邢广胜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委派,到北京西郊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07年至2008年,邢广胜在本单位打井工程和装修工程中,共收受某工程公司和装饰公司的工程回扣款52万余元。

2008年12月21日,邢广胜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2万元。

本案中,打井工程没有经过招标就由邢广胜给了某工程公司;礼堂装修工程虽然经过了招标,但承接工程的装饰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是以另外一家有资质的装饰公司的名义中标。

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邢广胜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工程随意发配,从中捞取好处。

2-7 行业惯例要不得伸手一定会被捉
——王国良受贿案王国良,男,1954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副厂长。

2001年初,在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和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东丽温泉住宅小区期间,王国良利用职务便利,未经任何招标程序即将该项目建筑设计业务介绍给北京某设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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