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闵行初字第50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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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闵行初字第50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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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闵行初字第5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闵行初字第50号
原告赵a。
委托代理人沈a。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b。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方a。
原告赵a诉被告上海市A局(以下简称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以下简称上海市B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X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原告补正材料,本院于201X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原告赵a诉称:其于1980年从他人处购得**镇**街**号整幢房屋,在1991年全市房屋产权清查后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确认**号房屋底层楼梯间为本户所有,而201X年颁发的产权证也明确界定原告对上述房屋拥有产权。
201X 年1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产权证进行了更正,剥夺了原告对楼梯间的产权。
该更正登记行为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法定程序。
虽原告于201X年2月13日收到了信访回复,但直至201X年6月17日才收到被告的更正登记告知书,故应从此时计算起诉期限,被告认为原告已超法定起诉期限错误。
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将**镇**街**号房屋建筑面积更正登记为90.2平方米的行政行为。
被告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辩称:201X年12月被告核发了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
201X年12月,被告经核实发现该房地产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登记错误,为此向原告寄送了更正通知。
因原告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依法于201X年1月12日对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更正,并向原告邮寄了更正登记告知书。
原告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有关部门信访,原上海市闵行区C局于201X年2月13日作出闵房地访(****)**号回复,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作了答复,告知了本案讼争更正登记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同时告知了起诉期限、诉权等内容,并于当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
之后,因原告称未收到更正登记告知书,被告于201X年6月17日又向原告提供了告知书。
被告认为,原告依法应在收到信访答复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其至201X年6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12日,被告作出更正登记行政行为,将闵行区**镇**街**号201室房屋房地产登记册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更正为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