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实施意见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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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
修订)》的实施意见
各学院:
为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要求
《标准》是国家关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

《标准》坚持健康第一,着重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通过制定本意见,完善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综合评价体系,激发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组织管理
兰州大学《标准》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教研部、校医院共同组织实施。

《标准》测试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处负责组织,体育教研部成立《标准》测试组,专门负责测试、数据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校医院应在测试时安排医
务人员到达测试现场处理学生意外伤害。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教务处、体育教研部联合建立学校《标准》数据库并对测试数据整理、归档,按时上报教育部。

三、测试内容与等级评定
1.规定测试内容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兰州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医学专业及其他5年制学生,在填写登记卡时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

单项指标与权重:
2.等级评定与登记
《标准》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各项目评分按《标准》执行,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四、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秋季学期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教务处、体育教研部在春季学期安排1次补测,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五、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研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
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学生因外出交流、毕业实习等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秋季学期测试的,须由所在学院统一向体育教研部请假,按时参加补测。

六、奖励与惩罚办法
1.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对《标准》测试中表现突出的本科生予以一定的精神奖励,设置“健康之星”、“体育锻炼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年度综合测评中,对测评学年内《标准》测试优良的学生予以附加分奖励,“优秀”等次奖励0.5分,“良好”等次奖励0.2分。

(不包括高水平运动员)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标准》测试成绩加5分,标准分不超过100分:
①获得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②测试年度获得校运会冠军,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者;
③担任学生干部或承担志愿服务的学生,在组织《标准》测试及其他体育活动中表现出色,经体育教研部认定工作认真负责者。

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
①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
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②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因病、事假缺勤,一年累计超过1/3者;
③《标准》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消极测试被测试工作人员确认的。

七、学校财务每年拨专款用于测试仪器与测试卡购置、更新、维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确保《标准》测试、数据整理上报工作。

八、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执行,原《兰州大学关于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若干规定》(校教字〔2006〕60号)同时废止。

九、本意见由教务处、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章)
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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