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精品课课件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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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婚的法律后果
• (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 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 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2)刑事责任。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 .概念:指在配偶 者与婚外异性,不 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 又称为姘居。 • 特征:第一,至少 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第二,同居对象是 婚外异性。第三, 同居者对外不以夫 妻名义。第四,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生活。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 •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
• (一)禁止重婚
• 1 .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 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行为。 • 2.重婚的形式 •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 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 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禁止家庭暴 力
• 是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 强制限制人身自 由或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 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 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
新闻链接
• 2009年4月15日上午,由中国法 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 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 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从 家庭暴力的实际危害看相关法律 倡导及维权策略”研讨会在北京 举行。
• 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
•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 广义的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 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 狭义的男女平等。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 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 • 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 • (三)男女平等的起源与发展 •
•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 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 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 事人结婚。 •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 财物为目的。 •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 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和遗弃
• 1.虐待的概念及特征 • ( 1 )概念。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 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 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 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新娘与老娘
虐待的特征:


• • •
( 1 )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家庭成员) ( 2 )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与 不作为的行为。 ( 3 )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和非暴力性. (4)虐待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 ( 5 )虐待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者?
• 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 相同:1)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 2)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 • 区别: • 1 )双方关系不同。(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 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重)双方对内对外 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 • 2 )目的不同 。(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 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 • (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 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 义务。 • 3)违法的性质和后果不同。
• 《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婚姻案件 审理指南》(2008年3月发布)中 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比《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详 细的规定,其中已经将“不予理睬、 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具有消极 不作为性质的做法列为家庭暴力, 而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该《审理指 南》的试点法院之一。
遗弃的特征
•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 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 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 来源的人)。 •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 权。 •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
• 3.对遗弃的救助措施
• (1)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 (2)司法救助措施 • 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 2)先予执行。 • 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 • 4)法律援助。 • (3)行政救助措施
• 本次研讨会由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离婚诉讼 案引发。 • 案件当事人孙红(化名)与丈夫结婚十年, 其间一直遭到对方的种种欺辱和伤害,包 括: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她的妻子身份, 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经常 无故贬低、辱骂、威胁,用语不堪入耳; 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 他一人掌握;限制与其他人来往;无任何 正当理由而始终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等等。 2008年9月,因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孙 红报警并提出离婚,并以遭受家庭暴力为 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此案正在北京 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中。
这是自由恋爱吗?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 1.结婚自由。 • 2.离婚自由。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 止性规定
• 1.禁止包办婚姻。 • 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 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
2.
禁止买卖婚姻。
•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 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
(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2)实施虐待的法律责任
• (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 1)构成离婚理由 • 2)损害赔偿责任 • 3)丧失继承权 • (2)行政责任 • 1)行政处分 • 2)行政处罚 • (3)刑事责任
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
• ( 1 )遗弃的概念。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 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 包括三种情况 • 1)人身遗弃 • 2)经济上拒绝供养 • 3)生活上拒绝照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对精神暴力的规定不甚清楚,实践中 认定了精神暴力的离婚判决也很少见, 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指出,离婚损害 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 害赔偿,虽然本案中关于精神暴力发生 的举证比较困难,但可以就精神伤害的 后果进行举证,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3)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 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 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则判决。 ( 4 )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划清包办与父 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一般干涉 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婚姻法精品课课件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 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
特征:
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 利 。 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 3.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
• ( 1 )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 处三年以下徒刑。 • (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 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自学)
• 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

• • •

1)抚养、扶养、赡养权 2)共有财产权 3)遗产继承权 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 界定 • 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 <14岁。 • 不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二)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
• 1.儿童的人身权 • 1)生命、健康权 • 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 3)学习权 • 2.儿童财产权 • 1)受抚养权 • 2)财产所有权 • 3)继承和受赠权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 • • 1.受赡养权 2.婚姻自由权 3.人身自由权 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 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家庭暴力的救助
• (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 • (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 • (3)救助措施--劝阻;调解。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 (1)民事责任 • 1)构成离婚理由 •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3)丧失继承权 • (2)行政责任 • 1)行政处分 • 2)行政处罚 • (3)刑事责任
4.遗弃的法律责任
• (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 1)构成离婚理由 •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3)丧失继承权 • (2)刑事责任—遗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 罪。
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略)
2001.12.29 颁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基本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 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 晚育、少生、优生。
•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 实施
• 1 .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 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 2 .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 创造了经济条件。 • 3 。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 中存在。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 • • • • • •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1)姓名权 2)社会活动权 3)妇女人身自由权 4)妇女婚姻自由权 5)妇女计划生育权
• 研讨主要围绕两个议题: 1、此案情节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2、长期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构成家庭暴力吗? 按照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定义(凡是发生在 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 产上损害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具体而言,孙红所遭受的贬低辱骂、殴打、 经济控制、限制交往、无故长期拒绝发生 性关系均可以在理论上属于家庭暴力的范 围。
• 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 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 离婚、复婚等。
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
• (1)对第三者的处理。 • (2)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 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 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 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 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 可准予离婚。
(一)对汉族计划生育的要求
• 1.提倡晚婚 •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 为晚婚。 • 2.提倡晚育 24-30最佳生育年龄 • 3.少生 • 4.优生
• (二)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要 求
• 1.人口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与汉 族实行同样要求 • 2.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生 育子女数量比汉族适当放宽 • 3.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不 限制生育子女数量,有节育要求的,给 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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