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货代(案例)考试试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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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商签订⼀份⽪⼿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特丹,向中国⼈民保险公司投保⼀切险。

⽣产⼚家在⽣产的最后⼀道⼯序将⽪⼿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纸包好装⼊双层⽡楞纸箱,再装⼊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及变⾊,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地不异常热,进⼝地⿅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商对受损货物是否⽀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三⼗九
1996年7⽉,⼴西某出⼝公司从⼴西⼀家⽔泥⼚购得5500吨⽔泥,卖给缅甸的⼀家公司,价格条件为CIF仰光,由卖⽅将货物运⾄仰光。

签约后,出⼝公司委托⾃⼰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了⼀份航次租船合同。

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但信⽤证未按时开到出⼝公司,致使卖⽅不能按时装船,船舶在港滞留40多天。

出⼝公司⽀付滞期费和运费合计243000美元。

不久,信⽤证开到,出⼝公司审证⽆误,在三天内便装船完毕。

但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了争议。

按照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后,五个银⾏⼯作⽇内,租船⼈将运费电汇到船公司的帐户,同时在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字样。

装船完毕后,出⼝⽅的货代根据信⽤证的要求,请船公司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遭到拒付。

船公司要求租船⽅付清运费后才同意签发这种提单。

因此,货运代理公司与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了争执。

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这⼀争议?为什么?
案例四⼗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3⽇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费⽤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

⽽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14⽇,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为国贸公司,收货⼈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

5⽉21⽇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传真给提单签发⼈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

”同⽇,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担保提货,由此产⽣的⼀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

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向招商发出传真,
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的饿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5⽉24⽇,浙江国贸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浙江省分⾏向⾹港代收⾏托收,因招商根据宁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

由于客户未赎单,中⾏浙江分⾏将⽤于办理结汇⼿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果情况下,委托国际追帐公司向客户追帐,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

请对此案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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