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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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入井人员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系统建设:
1.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完善的入井人员考勤系统。
2.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应具备数据准确性、实时性和可追溯性等基本特点。
3.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应与煤矿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互配合,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四条考勤管理责任:
1.煤矿应指定专人负责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考勤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保证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保密管理:
1.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的数据应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外传。
2.管理人员不得私自调整和修改考勤数据,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六条考勤异常处理:
1.对于考勤系统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2.如发现考勤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核实并进行调整。
第二章考勤管理流程
第七条预备出井登记:
1.入井人员应提前准备,准备出井登记。
2.出井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出井时间和目的等内容。
3.出井登记应由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矿井入井登记:
1.入井人员进入矿井后,应进行入井登记。
2.入井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井时间和工作区域等内容。
3.入井登记应由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矿井出井登记:
1.离开工作区域的入井人员应进行出井登记。
2.出井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出井时间和离开原因等内容。
3.出井登记应由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迟到早退登记:
1.入井人员如有迟到或早退情况,应进行登记。
2.迟到早退登记应由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考勤统计和分析:
1.煤矿应定期进行考勤统计和分析。
2.考勤统计和分析应包括入井人员出勤情况、迟到早退情况等内容。
3.考勤统计和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供煤矿决策参考。
第三章考勤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佩戴考勤设备:
1.入井人员应佩戴考勤设备,准确记录出入井的时间和地点。
2.考勤设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考勤记录查验:
1.煤矿应定期查验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查验结果应记录,并及时进行核实和整改。
第十四条考勤数据储存:
1.考勤数据应进行实时储存,并进行备份。
2.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五条考勤数据分析:
1.煤矿应定期对考勤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考勤数据分析结果应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考勤管理违规责任:
1.对于无故不佩戴考勤设备、私自调整考勤数据等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2.对于考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应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所有。
第十九条煤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