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申办需提供资料药监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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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循保证药品质量、方便群众购药、合理布局的原则。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循以下有关条件:
(一)新乡市区建设路以南、化工路以北、西华大道以东、新飞大道以西,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均指用于经营的实际面积,营业用房应为地面一层门面房。
下同)。
(二)除上述市区中心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三)各县(市)城区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四)各县(市、区)农村地区新开办药店,乡镇政府所在地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行政村(包括自然村)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五)合理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
1、新乡市区建设路以南、化工路以北、西华大道以东、新飞大道以西以及凤泉区城区部分,新开办药店与现有药店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2、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域,新开办药店与现有药店间隔距离不少于500米。
3、各县(市)城区新开办药店与现有药店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4、各县(市、区)农村地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零售药店不超过4家,5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设置1家零售药店,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设置零售药店不超过2家。
5、筹建300平方米以上的药店不受间隔距离的限制。
6、药店设置还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布局。
(六)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支持在没有零售药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七)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挂名兼职。
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应和药店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八)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九)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拟迁入地域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
为落实“关于加强新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有关问题的意见(暂行)”,现就合理布局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新乡市区建设路、化工路、西华大道、新飞大道四条干道,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中心线以外的按规划区标准审批新开办
(变更)药店,中心线以内的按中心区标准审批新开办(变更)药店。
二、新乡市西外环路、解放路、胜利路、和平路、牧野路、新中大道、北外环路、建设路、宏力大道、平原路、人民路、金穗大道、南外环路,按交通规则测量药店间距。
其他道路按直线距离测量药店间距。
三、凤泉区城区新开办(变更)药店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药店间距按直线距离测量。
四、各县(市)城区药店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加强新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有关问题的意见(暂行)”作出界定。
考核证明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规定,新乡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考核,该变更质量负责人张团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
该企业无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考核证明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规定,新乡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拟变更企业名称,经考核,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