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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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今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认识。
酒是一种特殊商品。
作为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易燃物品,关系到经营场所建筑设施消防安全;作为高税消费品,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税收。
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商品管理工
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酒类商品管理的法定职责,把酒类商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是商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