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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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8
•【字号】黄政办发[2010]31号
•【施行日期】2010.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根据《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
加强和规范黄冈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静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方成、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万亚平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
办、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在市监察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万亚平担任,办公室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全市清理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重点在县(市)。

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全市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以下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4月中旬,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全省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全市清理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提出要求,严明纪律。

(二)清理规范阶段(4月中旬-6月10日)
1、自查清理。

5月15日前,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所派驻京办事机构开展自查清理。

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是: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财务、资产、物资等情况。

自查清理结果上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班核查。

5月20日前,涉及清理的县(市)组织专班对本地驻京办事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主要看自查清理情况是否属实。

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抽查。

3、机构处理。

6月10日前,对按规定应予撤消的驻京办事机构,拟定撤消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抄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予以保留的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要按要求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体制。

具体如下:
(1)机构清理。

予以保留的机构: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

予以撤销的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市(县)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2)人员编制和安置。

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由市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新的“三定”方案规范运转。

应予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凡已核定人员编制的,其编制一律收回注销;凡已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一律注销,其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

(3)资产处理。

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资产经评估后,于6月10日前协商有偿转让给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在各级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一)责任分工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进行管理,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撤消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与资产划转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撤消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驻京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负责加强与省驻京办事机构联系,提出加强和规范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管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抓紧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对所承担的工作开展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涉及清理规范的县(市、区)要成立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迅速开展工作。

(二)纪律要求
为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各地一定要严明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方案下发后,涉及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县(市、区)及其部门要冻结撤消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其他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
严禁突击花钱。

要认真做好撤消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工作人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2、除按规定保留的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3、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4、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违反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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