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遵宪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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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黄遵宪的法治思想
黄遵宪是中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诗人,在中国近代文学史上占据着显赫的地位并具有积极而广泛的影响,然而,他的维新变法思想体系却少为人知。
本文试从政治思想、法制思想、军事思想、经济思想和文化思想等五个方面进行论析。
一、黄遵宪维新变法思想产生的背景
黄遵宪(1848-1905),字公度,号人境庐主人,广东嘉应(今梅县)人。
出身官宦人家,幼年时受过良好的家庭启蒙教育和熏陶,饱读诗书,为他打下了深厚的传统文化的根基。
19世纪50年代的中国,西方列强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阶级矛盾尖锐激烈,这种内忧外患的冲击,更激发了他积极入世、报效国家的情志。
1876年,黄遵宪中举不久,即随何如璋出使日本任参赞,1882年调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其后又相继驻任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大使参赞和新加坡总领事。
黄遵宪十多年的外交生涯,足迹遍历东西半球,极大地开阔了视野,使他较多地了解了外边的世界,呼吸到不少新鲜的空气。
在出使日本期间,他阅读了卢梭、孟德斯鸩等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受到了西方思想的浸染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影响,目睹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逐渐改变了陈旧的观念,萌生了变法维新的愿望,他曾说:“中国必变从西法”,并将变法思想观点在其所著的《日本国志》中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推动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以及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黄遵宪维新变法法治思想
黄遵宪特别羡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认为这是治国的根本,他接受西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观点,形成了“民权”思想。
他认为,“论义理,则谓人受天地之命以生,各有自由、自主之道;论权利,则谓君民父子男女各同其权”。
主张保护公民的权利,“人不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主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告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
黄遵宪通过研究日本史和西方民主思想与法制,深感封建专制的落后,“盖自封建以后,尊卑之分,上下悬绝”,“小民任其鱼肉,含冤茹苦,无可控诉”。
认识到实行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是历史的必然,他指出:“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预言“十年之间必开国会也”。
这反映了他希望晚清政府维新改制,建立的愿望,也反映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开明人士参政议政的欲望。
在考察日本法制时,注意到日本政府为修改不平等条约,以收回治外法权和关税自而进行全面的法制体系改革,感受到日本国民通过法律制度改革在法律观念上发生了变化,人们增强了法律的平等观念和树立法律的权威的法治意识,这些值得中国仿效,他指出“余读历代史,西域北狄诸传,每称刑简令行,上下一心。
妄意今之泰西诸国,亦当如是。
既而居日本,见其学习西法如此之详。
既而居美
国,见其用法施政乃至特设议律一官,诏令夕改,以时颁布,其详更加相加十百倍焉。
乃始叹向日所见之浅也。
泰西素重法律,至法国拿破仑而益精密”,迫切主张借鉴日本司法改革经验,在中国建立近代完备的新型法律体系,以法治取代人治,这些法治思想促进了清末司法改革,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