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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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
定(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
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7号)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和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发票印制的专用防伪物品。
第三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全省发票印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措施,同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措施。
第四条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制作,严禁通过其他途径违规取得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发票印制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填写《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经批准,持《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购买,领购运输时应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实行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制度。
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
第七条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对电子版的监制章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销毁;对磨损报废的发票监制章由仓库集中统一保存,造册登记;对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在印刷完毕后造册登记,并及时销毁。
第八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设置包括有关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内容的分类明细账簿,全面反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情况。
同时,对发票防伪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留底备查。
第九条发票印制企业需要销毁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生产的次品、废品和边角料,应当报请地税机关查验批准并监督销毁。
第十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报送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库存、使用、销毁等情况。
第十一条发票印制企业如发生发票防伪专用品被盗、丢失、自然灾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并同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实施对发票印制企业有关发票印制情况、保密制度、印制质量监督检验和防伪专用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监控发票防伪专用品与印制发票数量的比率、损耗率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发票印制企业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
第十四条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12月31日废止。
2009年10月19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陕地税发〔2009〕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