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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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6
•【字号】莆政综[201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规定,为增强我市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等,实现莆田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各县(区)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全市80%的乡镇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全市80%的行政村完成创建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全面达到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的指标要求,2015年底前获得国家级生态市的命名(具体标准和差距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1.编制《莆田市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莆田市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报市人大常委
会审议并批准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编制生态县(区)建设“十二五”规划,报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实施。

2.制定《莆田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由市环保局牵头,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莆田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生态市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

3.市直各部门相关规划要求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备案。

每年的年度计划要求于当年度3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快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乡镇和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工作
1.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时间安排。

湄洲岛、北岸、涵江区2012年达到省级生态县(区)创建标准,2013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区)创建标准。

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秀屿区2013年达到省级生态县(区)创建标准,2014年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区)创建标准。

2.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时间安排。

湄洲岛管委会的湄洲镇和湄洲湾北岸开发区管委会的各乡镇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涵江区在2013年6月底前,80%的乡镇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秀屿区在2014年6月底前,80%的乡镇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具体时间表见附件2)。

根据计划安排和各相关乡镇的实际情况,2011年要创建18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3个省级生态乡镇。

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包括:仙游县的菜溪乡、龙华镇、园庄镇、书峰乡、石苍乡、西苑乡、社硎乡、游洋镇、钟山镇,城厢区的常太镇、华亭镇,涵江区的萩芦镇、白沙镇、庄边镇、大洋乡、新县镇,秀屿区的东庄镇,湄洲岛管委会的湄洲镇。

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包括:仙游县的度尾镇、赖店镇,湄洲
湾北岸开发区管委会的忠门镇、东埔镇、山亭镇,秀屿区的埭头镇、月塘乡、笏石镇,荔城区的镇海街道办,涵江区的江口镇、国欢镇、白塘镇、梧塘镇。

同时要创建200个市(地)级以上生态村。

3.创建市(地)级以上生态村时间安排。

湄洲岛、北岸、涵江区在2012年6月底前,开展生态创建的乡镇有80%的行政村创建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城厢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在2013年6月底前,开展生态创建的乡镇有80%的行政村创建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具体时间表见附件3)(牵头单位:各县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根据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打造建设生态城市、园林城市、资源节约型城市等新型生态城市。

2014年之前完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具体考核指标和差距见附件4,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四)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1.加快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态化、品牌化、规模化和安全农产品生产,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中推行清洁生产。

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加快发展生态效益型工业。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把项目建设的资源消耗关与环境保护关,提高项目资源环境准入门槛。

大力培育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4年,单位GDP能耗≤0.65吨标煤/万元,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管委会)。

3.加快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

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到2014年,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100%,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20 m3/万元(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5.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到2014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6.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组织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作为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内容。

加快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强工业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发展粉煤灰、石材废渣、鞋革边角料等在制造水泥以及新型建筑材料等方面的应用,到2014年,全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7.加快发展低碳产业。

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调整经济结构、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强度。

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进一步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推进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平海湾风电等项目建设,提高水电、风能等清洁能源比重。

加快天然气接收站扩建和全市管网建设,延伸天然气产业链,建设冷热电联供、冷能利用、汽车加汽等示范项目。

积极推进以清洁能源提升代替传统能源能效水平,逐步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

到2014年,清洁能源比重提高到48%以上(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五)建设协调和谐的人居环境
1.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构建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坚持优化生产力布局与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有机衔接,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镇化格局和土地利用。

推进中心城区的优化开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成为支撑未来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和保护,以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及农业功能为重要任务,加快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

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通过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在较小区域集约布局,为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腾出更多空间,培育形成重点生态功能区。

到2014年,城市化水平≥5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 m2/人(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扎实推进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为重要载体的绿色创建工作,强化对社区、学校环境质量专项治理,做好社区和学校的绿化、美化、净化、静化工作,逐步建立环境优美、舒适安宁、生态高效的社区、学校环境。

到2014年,全市创建各级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中专和高等院校)的25%以上,其中省级绿色学校与市级绿色学校的比例不低于1∶4,市级绿色学校与县区级绿色学校的比例不低于1∶3。

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其中省级绿色社区与市级绿色社区的比例不低于1∶5,市级绿色社区与县区级绿色社区的比例不低于1∶3(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六)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注重源头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1.林业资源。

调整优化林种结构,变过去重数量轻质量的营造林模式。

加强森林经营,立足于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发挥,加大中幼林抚育、封山育林和低产低效林分改造等森林抚育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到2014年,森林覆盖率达59.8%,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持在30%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海洋资源。

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湄州岛生态海洋保护区建设。

规划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等,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

加强海岸防护林带和湿地的建设与保护,提高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

到2014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3.土地资源。

切实保护耕地,实行耕地保护区制度和“用一造一”制度,确保耕地动态平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挂钩的办法,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4.水资源。

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节水型
社会建设。

到2014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 %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降到2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

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快金钟水利枢纽引水配套工程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加强水源地保护,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确保“十二五”期末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5.矿产资源。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到2014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八)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
1.全面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莆田生态功能区划》,对各区域保护提出相应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生态功能区划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把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在规划中予以落实(牵头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系统,组织重建与恢复,实现生态功能的健康和稳定(牵头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3.实施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重点流域、水库等重要水源地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和中幼林抚育、低产低效林分改造,强化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修复和重点水土流失区治理,逐步增加流域生态公益林比例,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生态防护功能。

到2014年,流域一重山的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4.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到2014年,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5.实施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快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及一重山造林绿化美化,形成景观丰富、层次分明、生态环境优美的森林通道。

到2014年,国省道和铁路沿线两侧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一重山一面坡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大力推进绿色城市和绿色村镇等增绿工程建设,加快开发区、校园、村庄等绿化美化以及城市片林、城边林带、城郊和城区森林公园建设,扩大城市森林面积,建设森林城市(牵头单位:市林业局、交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6.加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

到2014年,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17%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九)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1.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探索完善流域监管机制。

对水资源源头保护区生态保护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财政补助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加强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

落实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责任,制定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积极推进沿海乡镇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减少近岸海域海漂垃圾。

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建立应急队伍。

加强对入港船舶压载水的排放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积极推行海水生态养殖模式,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

对新改扩建涉海工程和海上废弃物倾倒等行为,实施监测监视、动态跟踪。

鼓励和支持海洋工程疏浚物资源化利用。

对非法开采海砂、违规倾废等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加强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各类污水和废弃物入海。

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3.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到2014年,城市(含仙游县)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以上和97%以上。

城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占全年比例保持95%以上。

防治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严格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强化饮食服务、娱乐场所等生活噪声的控制。

实施城市内河整治,改善内河水质,建设生态河道。

加快城市医废处置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4.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开展“新农村试点示范”建设、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

全面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
重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争取到2012年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十)提升维护生态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水平
着眼于维护生态安全,切实加强以环境监测监察、灾害性天气预警、海洋灾害防治、洪涝干旱灾害防御、森林火灾防控、农林水产疫病防治、地震地质灾害防治等为重点的工程建设,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十一)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提供生态文化服务,弘扬和传播生态文化。

深化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创作和演出一批弘扬生态文化的优秀文艺作品。

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继续推动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风景旅游区等创建工作。

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

加强环保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和环境保护工作。

推行绿色低碳消费模式,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勤俭节约的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出行。

积极引导鼓励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弘扬文明的婚丧嫁娶风俗。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全民健身,加强疾病防
控,推行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保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市委文明办、团市委;配合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三、职责分工
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生态创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要围绕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的目标任务,尽快制定生态县、区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布置并督促各乡镇、村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工作。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力推进节能减排,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强制性保护,提高受保护地区面积比例。

建立有效的防灾减灾体系。

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等。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生态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负责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或上报等。

3.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污染治理。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比重。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等。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生态建设资金融资办法和措施,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等。

5.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

指导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指导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牵头组织实施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继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促进节能减排,指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建设等。

6.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部门分别负责国土、矿产、海洋、水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建立有效的防灾减灾体系等。

7.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沿海防护林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建设,协调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调整优化林种结构,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切实提高森林覆盖率等。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环保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9.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重点是加强公路界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和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污染防治。

10.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督促包括畜禽养殖业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生态村镇的建设。

11.旅游部门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工作。

12.科技部门负责对生态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重点支持与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的科研项目,并积极促进先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13.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把生态文化纳入宣传教育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让生态文明深入人心。

14.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四、工作步骤
1.制定计划、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9月)。

要尽快组织制定创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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