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履历入职,公司不签合同、补缴社保,员工维权还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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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履历入职,公司不签合同、补缴社保,员工维权还能胜诉吗?劳动者提供假学历、假履历入职,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补偿。
那若是劳动者假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该怎么说?
*假学历入职,本来就是欺诈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欺诈情形签的合同无效,都没签劳动合同,欺不欺诈、有没有效就无从谈起,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你支持哪种说法?不仅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争议,法官之间看法都不一样。
案例:(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43号
徐某2013年5月入职M公司,职位是生产总监。
徐某应聘和入职时皆说明其学历为某工业学院电子专业本科毕业,并给公司提供了毕业证复印件。
进入公司后,公司没有与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徐某在公司工作5个月后,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M公司需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之后公司调查发现,徐某应聘和入职时所提供的学历是虚构的,某工业学院证明其电子专业中并无徐某此人,并出具了证明。
于是M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徐某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关系应属无效,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欺诈不能成为未签合同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徐某在M公司处工作了5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足以认定徐某已通过了公司的试用,双方均确认的离职原因是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而非徐某不能胜任该项工作。
M公司主张徐某提交虚假学历及简历,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得M公司的录用,双方劳动合同应归于无效。
由于双方自始至终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即使徐某欺诈的情形属实亦不能成为M公司规避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辩解理由……。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M公司一次性支付徐远上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4000元;
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欺诈行为,劳动关系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M公司招聘的职位是生产总监,从公司发布的招聘职位要求看,公司对该职位的应聘者是提出了学历方面的要求。
徐某在入职申请表“教育培训情况”一栏中,填写了某工业学院应用电子专业,学历为本科。
同时将其持有的某工业学院的毕业证复印件交给M公司。
现根据某工业学院出具的证明显示,该校应用电子专业毕业生中并无徐某。
由此可以确定,徐某向M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并因此获得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岗位。
徐某故意告知M公司其虚假的学历情况,诱使M公司作出与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故M公司主张其与徐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判决M公司无需支付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并不是说只要提供了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签合同、不买社保、还能随时随意解除。
如果这样,入职时单位给个假学历证明让你签字,签了后岂不是一点劳动保障都没有了?
实践中,虚假学历和虚构工作履历的案件,主要的影响因素要看单位招聘时,有没有明确招聘的岗位有没有学历要求,还有就是工作的时间。
如果招聘时没有学历要求,或者劳动者已经入职多年,单位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员工,就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