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清法典中“雇工人”律例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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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清法典中 雇工人 律例的一些问题
答罗仑先生等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史学界最热门的问题之一㊂今天学者们对于这场讨论的看法其说不一㊂①不论对这场讨论评价是高是低,肯定还是否定,由于 萌芽 问题引申出来有关中国封建经济史乃至中国历史的许多问题的探讨,在众多学者的研究进程中得到很大的发展和明显的深人,则是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的事实㊂例如土地制度问题㊁农业经营问题㊁手工业经营问题㊁行会问题㊁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力发展问题㊁城市及市镇发展问题㊁商品经济发展问题㊁区域经济问题㊁市民社会问题等,莫不如是㊂雇佣劳动性质问题也是其中之一㊂
明清两代律例中的 雇工人 问题的研究对明清时代的经济史㊁法制史㊁社会史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㊂上世纪40年代开始,中日两国学者已提出了明清两代 雇工人 问题㊂例如仁井田陞㊁瞿同祖两位就有拓荒性的重要著作问世㊂50年代以后有关资本主义萌芽问题㊁土地制度问题㊁农业经济史等研究讨论中,这个问题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开展㊂60年代初,我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明清时代的 雇工人 身份对雇佣劳动性质的判断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并由此提出清代的等级问题㊂②我的意见简单概括如下:第一,雇工人法律地位低下,与雇主(家长)之间相互侵犯,同罪而不同罚㊂家长(即雇主)及其期亲对之 依法决罚邂逅致死 者无罪㊂雇
①②参阅赵晓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学术研究与论争“,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㊂
‘明清两代 雇工人 的法律地位问题“(原载‘新建设“1961年第4期,署名欧阳凡修)㊁
‘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原载‘经济研究“1961年第6期,署名欧阳凡修)㊂二文均收人李文治㊁魏金玉㊁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㊂以下简称‘明清农业萌芽“)一书㊂在该书中,二文署名改为经君健㊂
工人的法律地位仅比奴婢略高,与雇主(家长)及其家族形成隶属关系;但他不是贱民㊂雇工人身份随雇约期满而解除,不具继承性㊂明清时代法典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表明雇工人是被编制在雇主的宗法家长制体系以内的一个社会等级㊂明清法典对不同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特殊法律地位的规定,反映出当时存在着一个等级阶梯,而雇工人是这个等级阶梯中的一级㊂从明洪武至清宣统,雇工人的法律地位一直不变㊂这个事实提醒我们,明清两朝的雇佣劳动者群中始终有一部分与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㊂在那个时代里不是所有雇佣劳动者都是 自由 的,只有非雇工人身份的凡人雇佣劳动者,才可以说是法律形式上的 自由 雇佣劳动者㊂研究者若想在明清时期的农业中寻找资本主义的影子,首先要排除雇工人这种雇佣劳动者㊂第二,明清时代雇工人的身份由专门的条例认定,凡人受雇并符合法典规定的条件者为雇工人㊂雇工人条例确认雇工人的原则和条件曾经多次修改㊂因此在不同时段里,有雇工人身份的雇佣劳动者不尽相同㊂雇工人条例的修改,前后跨越长达两个世纪(1588 1788年)之久㊂条例的修改涉及雇工人身份的确立原则;修改的后果,影响到农业雇佣劳动者法律形式上人身隶属关系的某种程度的解放㊂
文章发表后,同行学者对我的观点提出过商榷或批评意见,对我很有启发,对其中某些意见业已敬复㊂①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的学者从根本上否定我的看法㊂经过认真分析,窃以为这些看法未能说服我放弃基本观点;但由于种种原因,20多年来一直没有机会作答㊂时至今朝,这个问题已是明日黄花,大家的学术热点早已不在这里,尽管如此,由于它自有其学术价值,回顾一下有关的争论焦点或许是有益的㊂本文这里将重点讨论罗仑㊁高桥芳郎和赵冈等三位先生的观点,谨以就教㊂

1983年,罗仑先生在‘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社会性质的问题 7
43关于明清法典中 雇工人 律例的一些问题 ①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的讨论意见,已有归纳㊂请参考裘轼‘关于中日学者对明清两代雇工人身份地位问题研究的评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㊂
明清法典上的 雇工人 问题“①一文中批评我对 新题例 的看法㊂他说我 把 农民佃户 雇佣的农业长工与万历 新题例 上的 雇工人 扯在一起 了㊂②他提出,(1) 新题例 中, 官民之家 的 民 不包括 农民佃户 ;(2)明清法典中的 雇工人 不包括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因此(3) 农民佃户 所雇倩的农业长短工没有所谓从 雇工人 等级中解放出来的曲折历史过程㊂下面我们就讨论这三个问题㊂
(一)万历 新题例 中 官民之家 的 民 包括作为百姓的 农民佃户
万历十六年正月,明王朝的刑部㊁都察院和大理寺奉皇帝命,会同酌议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上奏的建议,订出一个条款,置于‘大明律“ 斗殴 门 奴婢殴家长 律之后,被称为 新题例 ㊂③
此例前一部分, 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㊁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㊁受制不多者,依凡[人]论㊂ 是我们现在讨论的重点㊂这段文字只有两句话,没有很深奥难解的字句㊂ 官民之家 是指该例所涉行为主体涵盖一切雇主,既包括官宦人家,也包括庶民人家㊂ 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㊁议有年限者 是确立雇工人身份的基本条件,将 雇工人 限制在受雇而立有文券㊁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㊂这句话既阐明一切够条件的人都是 雇工人 ,同时也指出只有够条件的人才是 雇工人 ㊂第二句话 止是短雇月日㊁受制不多者,依凡[人]论 ,是将短工排除在雇工人范围之外;更加强调不能把所有雇工都视为 雇工人 ㊂
新题例 所规定的内容应该理解为:雇佣劳动者的身份有两类,一类是 凡人 ,另一类是 雇工人 ㊂任何人家(是缙绅地主㊁凡人地主也罢,是 农民佃户 也罢)雇来干活的人(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只要与雇主843经君健选集

②③罗仑‘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社会性质的问题 明清法典上的 雇工人 问题“,原
载‘学术月刊“1983年第7期,是节录稿㊂1985年全文收人罗仑等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新一版(以下简称‘山东经营地主“),为第七章,题为 一个涉及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社会性质的问题 明清法典上的 雇工人 问题 ㊂本文以下讲到‘山东经营地主“一书时仅涉及第七章,所以只提罗先生㊂
‘山东经营地主“,第272页㊂
由于本文讨论的内容大多涉及明清两代历次雇工人条例,为避免反复全文引用,故将所有条例作为附录列于文后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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