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现围绕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高检院相关业务规定,就有关问题分析建议如下: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两个证据规定”、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市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业务规定,已对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一)从自侦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201X年12月高检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前几年,我院已先行探索在传唤、拘留、逮捕、侦查终结等重要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按照高检院及市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配备,确保每一起案件、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实现“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按照“审录分离”原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技术部门统一制作,技术处组织专项培训,要求所有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及日常维护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诉讼阶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需查看相关资料时,基本能够达到随案、随机、随时调取的要求。

(二)从公诉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目前对三类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
一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是按照高检院《关于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严格防范安全事故的通知》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三是根据案情审查起诉期间认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案件。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制度执行、技术投入、人员配备、流程规范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解决:
(一)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需进一步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基本上以刻录光盘作为记录载体。

根据相关要求,录音录像的保存期应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一致,且案件审结后应随案归档。

但是,刻录光盘普遍存在保存期短的问题,即使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保存,经过3至5年就会出现读取能力明显下降的问题,甚至还会发生少数光盘质量欠佳而导致数据损毁的情况。

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技术保存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

(二)录音录像资料的播放软件有待完善按照要求对涉及案件定性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的记录,必须做到在录音录像中有同步反映。

目前,侦查终结报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援引虽然对应标注了年份日期,但由于同步刻录设备编码软件的原因,录制文件格式比较特殊,只能用其自带的软件播放,播放过程中很难作快进、快退和搜索操作,随机抽取某一关键时间段与笔录的对应情况用于案件汇报或法庭示证仍存在一定难度,给办案工作带来不便。

(三)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工作有待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作完成后,经技术人员、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三方签字确认,分别以对原始盘封盘和备份盘固定的形式由技术部门统一保存。

实际管理过程中,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都存在随时调阅录音
录像资料的情况,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其中的手续流程、保管责任、归还期限等问题有待协调公诉、侦监、技术处等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合理完善的解决方案。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
(一)制订统一的实施细则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完善各项制度,建议由高检院或市院牵头,在现有制度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涉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严格贯彻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从启动、审批、运用到监督等各环节的规范化运作,制订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三类案件纳入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

就自侦部门而言,鉴于高检院已有严格的规定,在此不再重述。

就公诉部门而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