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实验、电教室仪器设备报损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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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实验、电教室仪器设备报损制度
是为了对实验室和电教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设立的制度。
1. 报损程序:
-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故障,用户需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员或电教室管理员报告。
- 管理员评估损坏程度,确定是否需要报损。
- 如果需要报损,管理员会将损坏仪器设备登记入库,并填写报损单。
- 报损单需包括仪器设备信息、损坏原因、损坏程度等详细情况,同时需要用户签字确认。
2. 报损责任:
- 如果仪器设备的损坏是由于用户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善导致的,用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仪器设备的损坏是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等非用户故意造成的,用户不需要承担责任。
3. 报损处理:
- 管理员会将报损仪器设备进行归类和登记,注明已报废或待修复等处理方式。
- 如果是可以修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会将其送修,并登记修复情况。
- 如果是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会依照学校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如报废、购置新设备等。
4. 责任追究:
- 对于频繁报损或大额报损的用户,学校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制定一中实验、电教室仪器设备报损制度,可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减少仪器设备的损坏和报废,优化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教学和科研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使用习惯,提高对仪器设备的珍惜和维护意识。
一中实验、电教室仪器设备报损制度(二)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实验室、电教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建立报损制度。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一中的实验室和电教室的仪器设备。
三、报损程序:
1. 发现设备损坏:
任何教师、学生在使用实验室、电教室仪器设备时,如发现设备损坏、故障或者丢失,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
2. 报告损坏:
报告损坏的人员需填写相关的报损单,并详细描述设备的损坏情况和发生的原因。
3. 验收报损:
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收到报损单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的损坏情况和原因,并将结果记录在报损单上。
4. 报损处理:
根据验收结果,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将根据设备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处理。
5. 维修或更换:
若设备可以维修,则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工作,修好后归还给使用单位。
若设备无法修复,则需申请更换同类型的设备,并及时归还给使用单位。
6. 报废处理:
若设备无法维修也无法更换,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报废处理,并填写相关手续。
四、责任与保管:
1. 教师、学生在使用实验室、电教室仪器设备时,要爱护设备,正确操作,遵守使用规定和操作流程,及时清理和维护设备,减少设备的故障和损坏。
2. 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要负责设备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及时处理设备的报修、报废等事宜。
五、违规处理:
对于故意损坏或者私自拆卸、移动、转借等违规行为的教师、学生,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六、附则:
该制度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必要时可以对制度进行修订并进行公告。
实验室管理员或者相关负责人要及时向使用单位通报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中实验、电教室仪器设备报损制度(三)为了更好地管理好教学仪器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我市中小学仪器设备报损制度。
一、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电教器材,无论是国家无偿分配、自筹经费购买,还是外单位及个人赠给,均为学校所有,都要按照国家教委、省、市教育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教学仪器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我市中小学仪器设备报损制度。
一、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电教器材,无论是国家无偿分配、自筹经费购买,还是外单位及个人赠给,均为学校所有,都要按照国家教委、省、市教育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实验室应有仪器借用登记本,一般情况不下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凡外借仪器,要进行登记,归还时要当面检查,没有损坏,方可注销;如有损坏应根据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三、调入仪器应进行检查,确定完好无损后方能放入仪器室进行保管。
四、演示仪器和学生实验借用的仪器归还时要进行清点,并检查仪器性能,如有损坏和遗失应根据事故起因,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仪器设备应及时保养和维修,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追究管理员责任。
六、每期期末学校应组织仪器清查回收工作。
如有遗失,应查明原因及责任人,根据情况作出经济赔偿处理。
七、化学试剂及价值人民币十元以内的易损仪器(每期报损一次)由仪器管理人员或实验员填报报损表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八、价值人民币十元以上,二百元以内的仪器,由管理员鉴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报损。
九、凡价值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仪器,由市仪器站批准报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