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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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处理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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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操作管理
第一节电子汇兑业务
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和退汇四种交易。
第九条营业网点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发起行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操作人员的录入信息经系统自动编押、实时发送至资金运营部,资金运营部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资金运营部清算账户可用额度。
对通过检查的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并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行,同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接收行。
第十一条资金运营部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资金运营部据此进行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不符的,营业网点须配合资金运营部查找差错原因。
对不明原因的,由资金运营部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应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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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银行汇票业务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在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时,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
(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三)“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时,系统自动对其直接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部清算账户余额进行实时检查。
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向出票行返回“确认通知”信息;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自动返回“拒绝处理”信息。
出票行收到“确认通知”信息后,可以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收到“拒绝处理”信息,不得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
待资金调剂到位并收到“确认通知”回执信息后,再将银行汇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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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第十五条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应认真审查,存在下列情况的,予以拒付。
(一)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二)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三)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四)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五)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六)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七)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八)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九)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
(十)经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未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
代理付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
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代理付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代理付款行审核银行汇票通过的,实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解付资金清算请求。
农信银中心对出票行汇票签发信息与解付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的,将出票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中的该笔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实时划入代理付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并向代理付款行发送“已清算”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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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误的,向代理付款行发送“业务非法”信息。
第十七条代理付款行收到“已清算”信息后,办理银行汇票的兑付。
代理付款行收到“业务非法”信息的,将汇票退回持票人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汇票退回。
第十八条银行汇票兑付后,农信银中心即向出票行发送汇票已兑付信息,出票行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汇票办理未用退回时,出票行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办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
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
退回的银行汇票应与专夹保管的卡片进行核对,并检查是否曾收到代理付款行关于此银行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必须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
对于缺少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经审查无误后,由出票行向农信银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中心确认无误后,由出票行将资金退回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出票行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中心发送“退票”请求。
农信银中心确认无误后,出票行将该笔资金转至持票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挂失。
银行汇票丧失后,现金银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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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失票人可以在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申请,并在挂失止付日起12日内,前往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转账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前往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或提出诉讼请求。
持票人办理银行汇票挂失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填明下列内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出票行或代理行不予受理。
出票行和代理付款行均可受理挂失止付申请。
但代理行受理挂失申请后,需通过自由格式报文或传真等方式将挂失信息发送出票行,由出票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银行汇票挂失交易。
农信银中心收到挂失止付请求后核对相关要素无误,在系统中做出挂失标记,并将该笔银行汇票的业务状态改为挂失止付。
出票行及代理付款行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第二十二条银行汇票解挂。
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可向受理挂失止付申请的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
出票行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出银行汇票“解挂”请求,农信银中心收到解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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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后核对相关要素无误,在系统中做出解挂标记,并将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改为正常。
第三节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三条农信银系统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 TM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查询卡余额。
第二十四条农信银系统不能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
(四)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五)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六)补登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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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打印对账单。
第二十五条业务受理依据
(一)客户凭存折、银行卡(或存折账号、银行卡卡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在柜台办理通存业务。
(二)客户凭存折、银行卡、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通兑业务,办理大额取现、转账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通兑业务。
(三)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余额查询业务,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余额查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存折,应记载(打印或加盖条形印章)开户行所属成员机构指定的行号。
本行资金运营部成员机构行号为1640000001。
第二十七条农信银系统支持7×24小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
在网点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在营业网点停止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相应业务。
第二十八条受理行实时、逐笔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在收到业务信息后,检查应借记方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可用余额。
头寸足以支付的,扣减通存业务受理行或通兑业务开户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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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行,并根据开户行的处理结果增加通存业务开户行或通兑业务受理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
对于应借记方成员机构可用余额不足的,农信银中心自动将业务退回原受理行。
第二十九条受理行受理通存通兑业务,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收到交易成功应答的,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行方可重新发起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或向客户退还通存资金。
受理行发出通兑信息,只有在应答时间内收到交易成功信息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
第三十条受理行受理单笔交易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异地现金通存或通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核验不符,受理行不得为其办理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三十一条手续费的收取。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受理行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一)受理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存业务时,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
(二)受理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兑业务时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
(三)受理行办理异地转账业务时(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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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账户或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付款方客户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错账处理
(一)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
受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对于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由受理行负责处理,开户行有义务协助受理行处理。
受理行发现因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必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业务操作规程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并登记“差错登记簿”。
受理行收到通存通兑业务成功应答后,不得应客户要求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
错账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1、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2、受理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3、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
户行协助处理。
(二)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
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在日终对账后由资金运营部提交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即资金运营部以受理行的处理结果为准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调账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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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中心核对后根据系统生成的调账策略向资金运营部返回调账意见。
若调账请求被系统拒绝,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或开户行所属成员机构差错处理平台操作员联系,查明原因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三条差错处理平台的调账类型
(一)贷记调整
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行对账后发现长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本地存折转入异地账户)的受理行对账后发现长款可经资金运营部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
(二)借记调整
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行对账后发现短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柜台异地存折或卡转入本地账户)的受理行对账后发现短款可经资金运营部向农信银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
第三章查询查复管理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对于有疑问的农信银系统业务应通过农信银系统及时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营业网点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
(二)接收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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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行发出查询。
(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岗位职责:
(一)会计结算部职责
1、对辖内申请开办农信银系统业务的营业网点进行资格审查,向农信银中心上报辖内入网机构行名行号表。
2、负责对入网机构办理农信银系统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3、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系统业务操作、运行及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
4、针对农信银系统运行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系统优化。
(二)资金运营部职责
1、负责农信银系统日常业务运行管理,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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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监测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
3、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4、负责设置、控制所属营业网点汇差清算资金头寸、农信银系统滞留额度。
5、负责协调、处理农信银系统异常业务;及时查询发送滞留本级中心的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往账;及时查询转发系统无法自动清分的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来账。
6、负责农信银系统汇差资金清算及账务核对。
(三)营业网点职责
1、按照系统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受理支付业务,实时发送、接收和处理系统业务信息。
2、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支付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本行会计结算部、资金运营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办理农信银系统业务应严格执行岗位权限控制,各岗位之间不得兼任、越权操作。
第三十七条营业网点办理农信银系统业务的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八条本行科技信息部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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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
第三十九条由于农信银系统或其他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讯故障等技术原因影响营业网点不能发送或接收业务数据的,本行科技信息部须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登记与分析工作。
第四十条农信银系统输出的电子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进行责任追究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发起行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二)接收行接收到业务后,未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或接收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而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三)营业网点因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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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运营部或营业网点直接管理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