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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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卖场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卖场内所有食品、饮料、日用品等销售区域,以及其他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场所。
三、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领取
1. 卖场经营者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 卫生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卖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卖场卫生设施情况说明;
(4)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5)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3.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卖场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1. 卖场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卫生许可证,不得遗失、损毁。
2.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
3. 卫生许可证变更、遗失或损坏的,卖场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重新办理。
4. 卫生行政部门对卖场卫生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对卖场进行一次审查,确保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
五、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1. 卫生行政部门对卖场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卖场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3)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4)食品、饮料等商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2. 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卖场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
六、法律责任
1. 卖场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或者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销后继续从事经营
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卖场经营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请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