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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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
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2007]45号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根据桂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改善环境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进工业化进程,按照“搬大、搬强、减污”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整厂异地搬迁改造寻求更大发展,腾出黄金地段,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申请异地搬迁改造的基本条件
凡列入市区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改造中需搬迁的或因发展空间不足需寻求发展的工业企业(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退二进三”异地搬迁改造。

搬迁建设新址应进入本市工业园区选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新的建设用地。

二、报批程序
(一)“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业企业应提出申请,编制“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资委等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业企业提出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下达批复文件后,企业方可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退二进三”搬迁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审批或报建手续.
(二)“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的老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市政[2005]51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可以到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选择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处置或收购储备,企业所得的土
地成本收入可作为搬迁改造启动资金。

土地成本由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三)企业拟出让的老厂区土地按法定程序招拍挂处置后,扣除土地和土地交易成本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净收益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在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按以下标准支持企业发展:
1、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小于或等于土地成本收入的,土地增值收益不再支持给企业。

2、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土地成本收入,其超出额在土地增值净收益50%以内(含50%),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30%支持给企业,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高于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3、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土地成本收入,其超出额在土地增值净收益50%以上的,按土地增值净收益50%支持企业,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高于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4、符合产业政策或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在实行上述第2目、第3目标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支持比例,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高于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企业老厂区土地处置后支持给企业用于搬迁改造的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搬迁实际建设进度提出拨款意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从支持给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中预留5%,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支付给企业。

(三)项目开工后,企业每季度须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抄报市财政局。

五、其他规定
(一)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从市政府同意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视同企业自行放弃,原有批文自行废止,并取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退二进三”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并追回已执行的优惠政策中有关资金。

(三)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以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投资总额为准。

(四)使用了政府支持资金的搬迁改造项目,必须通过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五)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前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
《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搬迁改造管理办法(试行)》调整补充意见
市政[2008]11号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对我市城市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发展战略及市委三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促进产业升级和集聚,按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市区工业企业必须在3年内(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完成“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现对《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市政[2007]45号)作出如下调整补充:
一、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投资额超出土地成本收入,其超出额在土地增值净收益50%以内(含50%)的,土地增值净收益支持企业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二、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投资额超出土地成本收入,其超出额在土地增值净收益50%以上的,土地增值净收益支持企业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但支持金额与土地成本收入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

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高于土地成本收入与土地增值净收益之和的,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100%支持企业用于搬迁改造。

四、申请“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必须搬迁到工业园区政府规划指定地点。

在取得政府同意搬迁改造和企业新址用地批准文件后必须在两年内完成搬迁改造,并竣工投产,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五、搬迁改造工业企业与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签订原厂区土地收购储备合同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提取土地收购成本资金总额的100%作为企业购买新厂址土地和项目建设启动资金。

六、搬迁改造工业企业后续支持资金的拨付,由企业根据项目进展和投资进度情况,向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分批用款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核拨用款计划:企业新址用地取得政府批准文件后核拨资金支持总额的30%;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厂房、综合楼等)封顶后,核拨资金支持总额的30%;完成设备安装,核拨资金支持总额的30%;预留资金支持总额的10%,待市经委(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进行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到企业的资金专户。

七、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际投资总额的确定,必须经市经委(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合同、发票等材料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审计局进行审核,作为搬迁改造项目验收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未涉及的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事项,仍按《桂林市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市政[2007]4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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