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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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乐府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乐府办发[2016]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6年-2018年交通三年攻坚大会战中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前期工作
(一)县乡公路。

县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自行招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
材料供应等单位。

可将部分前期工作适当简化:
1.打捆审批。

鉴于各县(市、区)境内农村公路项目多,规模小,前期各项要件多,为统筹推进前期工作,凡列入“十三五”农村公路规划的县乡公路项目,项目业主可根据情况分类、分批次(改建、新建)打捆编制可研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1)改建类项目。

鉴于此类项目利用既有路线进行改造,技术方案不复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于不涉及新占土地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编制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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