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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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
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
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
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
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
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
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
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
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
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
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同岗位正式员工相当,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与离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应当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
除劳务派遣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务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办理
离职手续。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本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五条本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范围、岗位、数量、期限;
2.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4.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5.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6. 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协议约定,向本单位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2. 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4. 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工作质量和安全;
5. 定期向本单位报告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情况。
第七条本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1. 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保障条件进行检查;
2.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的劳动年龄;
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素质;
3.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 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
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5. 依法参加职工培训;
6. 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单位形象;
3. 保守单位商业秘密;
4. 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5. 服从单位管理,接受单位考核。
第十一条本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 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2.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
3.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公示;
4.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进行保障;
5.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对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暂停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2. 对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处理;
3.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修改、废止,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所有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第三条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劳务派遣管理办公室,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优先考虑本单位内部员工推荐,同时也可通过外部招聘渠道进行。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3.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 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照国家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
确定。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应当与劳务派
遣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当参照同岗位、同工种的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确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 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2. 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3. 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其提升自身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1. 招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 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 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4.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务派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