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草堂︱无极小刀:拿《办法》不当“法”,如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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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草堂︱无极小刀:拿《办法》不当“法”,如之奈何?!
问:“昨天单位需购置一批办公文具,我带着购物卡前往附近的超市购置,刷卡支付后,我向他们索取发票,他们不给,说有新政策,购物卡消费不开发票!情况就是这样!”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要求,购物卡属于预付卡的一种。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解释没有错。
”
一问一答,有理有据,言之凿凿,冠冕堂皇。
看点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位和个人“消费了还不给开发票,居然政策还允许!”——真的是这样吗?
发票开具与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那《办法》是咋说的呢?
《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办法》说的是“应当”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义务。
《办法》说“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公告》说“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到底谁说了算?我们到底该听谁的?
《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
拿《办法》不当“法”,如之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