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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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奖惩制度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

2、如果生产单位因危险废物处置不当而被环保部门处罚,单位负责人将被罚款5000元。

3、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规范控制的生产单位,如果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况,每次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00元。

4、如果各生产单位未能及时提交年度危险废物处理计划,或者提交的计划与当年实际处理量相差超过±30%,单位负责人将被罚款1000元。

5、公司对各生产单位提交的本年度危险废物处理计划与去年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量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对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做如下考核(见下表),其中涉及到工艺变更、设备改造等情况的,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
6、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公司会按照相关制度对在节能减
排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追究相关责任。

7、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并构成犯罪的情况,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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