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请托人的法律关系界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实质解释
处, 例如 对本 罪 主体 的界定 不 明确 , 将本 罪条 文作 为 “ 以受 贿论 ” 的刑 法 第 3 8条 “ 一 ” 伦不 类 , 8 之 不 由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创设 新 的罪 名 和刑 罚其 效 力 值 得怀 疑 等 。其 中 , 议 最 大 的 当是本 罪 主 体 的界 定 问题 。 争
的 近亲属 或 其他 与该 国家 工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过 该 国家 工 作 人员 职 务 上 的行 为 , 利 用 该 国 家 通 或 工作 人员 职 权或 地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 过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员 职 务 上 的行 为 ,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通 为 益, 索取 请托 人财 物 或收受 请 托人 财 物 , 额 较大 或 有 其他 较 重 情 节 的 , …… 。 ( ) 职 的 国家 工 作 数 处 2离
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
关 键 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关 系 密切 的人 ;特 定 关 系人 ; 国 家 工 作人 员
中 图分 类 号 : 2 . 8 D9 4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9—3 6 ( 0 1 0 10 0 0 2 1 ) 6—0 21 2— 1 3
基 金 项 目 : 育部 人 文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风 险 社 会 下 的刑 法创 新 ” 项 目批 准 号 :O J 8 0 7 ) 教 “ ( 1Y C 218 。
作 者 简 介 : 丽 勤 (9 4一 , , 西 南 宁人 , 黄 1 7 )女 广 同济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 学论 坛】 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主体 的实质解 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
人故意 实施 了多个伤害动作 , 共同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 , 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 鉴于各伤 害动作均具有加 害他 人健 康 权的相 同本质 , 向的犯罪客体均为人身权 , 指 因此 , 故意伤
害罪是为单一行为犯 , 罪客体为简单客体。 此相对 , 犯 与 行 为 人 采 取暴 力方 法 压 制 被 害 人 的 反抗 , 并攫 取 其 财 物 , 力 暴 行 为 侵 犯 了人 身 权 , 取财 行 为 侵 犯 了财 产 权 , 如此 就 存 在 两
蒋继 彦 杨 毅伟 ,
(. 1 西南政 法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12 ;. 0102 重庆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五分 院, 重庆 4 14 ) 0 17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 案 ( 七) 增设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 彰显 了从 严 治 理权 钱 交 易的政 策取 向 , 实现 了间接权 力 既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形 态
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的, 为承诺 为他人谋取利 益。 视
由“ 一 行 为 犯一 复 合 行 为 犯 ” 二 元 分 野 出 发 , 贿 单 的 受 罪 属 何 种 犯 罪 形 态 呢 ?笔 者 认 为 , 受贿 罪 属 单 一 行 为 犯 与 复 合 行 为 犯 混 杂 的“ 一 行 为 犯 +复 合 行 为 犯 ” 态 。 一 单 形 这 形 态 并 非 独立 于 单 一 行 为犯 与复 合 行 为 犯之 外 的第 三 种 全
害性方 能与单一行为犯等量齐观 。 二、 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解析
尽 管受 贿 罪 的客 观 方 面 要 件 体 现 为 “ 一 行 为 犯 +复 单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 对其作 了解释性细化 , 即为 他人谋 取利益包括承诺 、 实施和 实现三个 阶段 的行 为。只 要 具有 其中一个阶段 的行为 , 如国家 工作人员收受他人 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第一 , 从处 罚根据上 , 以说 明本罪 与受 贿罪 ( 旋受贿 ) 可 斡 有 响力 受贿罪 , 目的是为 了阻止与 国家工作人 员有 密切关系 的人 其 本质 的不 同。从本 质上来 说 , 旋受 贿是一 种“ 斡 职权 性” 影响 , 这 滥 用其 对 国家 工作人 员的影 响力 , 以保 护 国家工作 人员公正 的行
种影响 力源 于行 为人 的权力 对于被 利用 者来 讲具 有可 交换 的价 使职 权 。 因此 , 本罪侵 犯 的客体应 当是 国家 工作人 员职务 行为 的
值或 者说行 为人 的权力对于被 利用者 来说是 一种用 得着 的权 力,
公正性 。
因此 , 以理 解 为斡旋人通 过斡 旋实现 了权 力 的交换 , “ 得” 可 其 取
本人不 能为请托 人谋取利 益 , 必须通 过其他 国家工 作人 员实施职 根据 我 国刑法 规定 , 受贿 罪 中, 论行 为人为请 托人 谋取 的是 在 无 务行 为为请托人 谋利 : 罪与斡旋 受贿犯罪 对于被 利用 的国家 工 正 当利益 还是 不正 当利益 都构 成犯罪 , 该 而对 于本罪 来讲 , 只有 实
同的 。
国家 工作 人员 在实施 职 务行 为时 , 只能 依据 国家 的法律 、 政
的廉 洁性 , 述两种 观点 实际上 是抹 杀了本 罪与受 贿罪 ( 上 斡旋 受 策 的相关规 定履行其 职权 , 而不应 当考虑与 履行职 权无关 的因素
贿) 本质 上的 区别 。 在 以保 证职 务行 为 的公 正性 。笔者 认为刑 法之 所 以要规 定利用 影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 缸会 } ; I
21年 口 ( ) 0口 1月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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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5 1
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我国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之界定
我国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之界定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型犯罪中,行贿类犯罪、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均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了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但由于现行《刑法》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一直都存在分歧。
一、关于“不正当利益”的不同理解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法利益说”。
该说认为,所谓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禁止请托人得到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唯一准则就是法律,认为只有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2. “手段不正当说”。
该说认为只要是采取了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即该说主张评判利益正当与否的着眼点在行为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即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而无需考虑利益本身是否合法;3.“利益独立性说”。
该说认为,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应得到的利益。
利益的正当与否取决于其性质本身,而不取决于取得利益的手段;4.“不确定利益说”。
该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利益两类,不确定利益是指当事人谋取利益虽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上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5. “违背职务说”。
该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上加以限定。
”具体而言,就是从受贿人是否违背了本身职务来界定不正当利益。
二、“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1979 年《刑法》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当中,并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
直到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使用了“不正当利益”的概念。
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doc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作者:袁剑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1期编者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
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对…关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证的难度亦相应增加。
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前例可循,只有通过实践办案,不断探索,逐渐总结规律。
一、基本案情刘某为某河道管理局局长。
章某为河道管理局水政科长,洪某、王某为该局水政科副科长。
以上四人对流经该市区域的河道具有管理砂石开采,保护河堤的职责。
2007年初,陈某找到刘某妻侄钱某商量合伙打造挖砂船事宜,商量的结果是四人应出资100万元。
而事实上他们四人每人只出资15万元,陈某等两名大股东为四人垫付部分股份,其中帮钱某垫付25万元,帮其他三人每人垫付5万元,并商议今后分红中以钱某40万元、其他三人20万元进行,并约定从首次红利中扣除为其他股东垫付的40万元资金。
2008年8月。
该挖砂船打造好后,在刘某等以上人员的帮助下。
未办理任何手续就下水作业,至案发该挖砂船还未办理任何相关开采手续。
案发前。
该挖砂船已就前期盈利部分按股份进行了一次分配。
其中钱某扣除其他股东垫付的25万元后。
实际分得红利45万元,其他三人扣除股东垫付的5万元后,实际每人分得红利17.5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主体,但完全可以包含在“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当中,其身份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钱某利用对刘某的一定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钱某只是刘某的妻侄,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认定
刘敬新 认为 , “ ‘ 系密 切的人 ’至少 可以包括 关 以下几类 :基于血 缘产生 的关 系 ,即除 了 ‘ 亲属 ’ 近 之外 的其 他亲属 ;基于学 习 、工作产生 的关 系 ,如 同 学 、师 生 、校 友 、 同事 关 系等 ;基 于 地缘 产 生 的关 系 ,如 同乡 ;基 于感情产 生的关 系 ,如 朋友 、恋人 、 情 人关 系 ;基于利 益产生 的关 系 ,如客 户 、共 同投资 人、合 同、债权 债务关 系 ;在任 何情况下 相识 并产生 互相信任 、互相借助的其他关系 。” 第 一种 观点对于 “ 系密切人 ”的 “ 关 关系”予以 了 概括 的特征描 述 ,其三个特 点有利 于帮助 司法实践 中 的认 定 ,但缺点在 于范 围太过于 宽泛 ,没 有 明确 的列 举 ,不利 于准确 的判断 ;第二种观 点则将具 有亲 属 、 同学 、 同事 、朋友 、情人 、客户等 这样的 关系人全 部 认定 为关 系密切的 人 ,有扩 大犯罪 主体范 围之嫌 。这 样就 等于把 特定关 系人和 关系密切 的人相 等同 ,把 二 者混 为一谈 的论断 ,不符 合立法宗 旨和汉 语的语法 习 惯的 ,也扭 曲了立法 目的。 笔者认 为 ,明确这一范 围必须首先 明确 一点 :利用 影响 力受贿 罪排除 了非 国家工作人 员与 国家工作人 员 共 同犯罪的 可能性 ,而单独将 非 国家工作人 员的影 响 力受贿 规定为 犯罪 。这里 的关 系密切 人首先就 排除 了 与 国家工作 人 员共 同故意收 受贿赂 的行为 人 ;其次 , “ 系密切 人”必须 有 同近 亲属相 类似的 ,由其与 国 关 家工 作人 员之 间的密 切关 系所 引起 的影响 力。这种影 响 力对于相对 人来说 必须是 显性的 、可知晓 的 ,相 对 人对 这种影 响力的认 知是后续 贿赂 行为发生 的缘 由 , 这正是 对 “ 系密切 人”社会 危害性 的界定 依据 ,符 关 合罪 责刑相适 应原则 。明确 了这两 点之后 ,我 们可 以 依据 生活和 实践经验 对 “ 系密切 人”之 中的关 系予 关 以 列举 :如 由基 于 不 正 当的 男 女关 系 而 发生 的 情 妇 ( )关 系,或是基 于其他情 感 因素 而发生 的恋人 、 夫 结拜 的兄 弟姐 妹 ,或是 基于 工作学 习因素而 发生的 同 事 、同学关 系等 。界 定这一概 念的 关键就在 于 ,行 为 人本身是否具有 因这种关 系而产 生的影响力。 3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家工 作人 员 身份 的特殊 性而 导致 这样 的腐 败 犯 罪成 为刑法所 打击 的重点 ,随 着利 用影响 力犯 罪的 出 台 ,如果认定 非 国家 工作人 员单独构 成利用影 响力 受 贿罪 ,和与 国家工作 人 员共谋 实施受 贿行为构 成受贿 罪共 犯 ,二者 的法定 刑相差较 大 ,这 就要求 司法人 员 更加 准确 的对 “ 系密切人 ”单独犯 罪和受贿 罪共犯 关 予以 区分 ,将 国家工 作人 员与非 国家工作人 员的共 同 犯 罪和 国家工作人 员对于非 国家工 作人 员影 响力形 成 的 明知并纵 容予以 区分 ,以免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成 为 贪官共犯 的保护伞 。 四.对界定 “ 系密切人 ”立法的建言 关 对 于刑 法修 正案 ( )规定的利用影响 力受贿 罪中 七 “ 系密切 人”的法 律界定应 当遵 循罪责刑 相适应 原 关 则 ,从刑法 的谦抑性 精神为 出发点 ,以实现刑 法的 统 性 和完备 性为 目的 ,贯 彻刑事法 治原则 ,强化刑 法 保障功能 ,完 善 “ 关系密切 人”的立法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 是 利 用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而
通 过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这 两 个 “ 过 ” 体 现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主 体 地 位 通 的 间 接 性 以 及 实 施 受 贿 行 为 的 间 接 性 。 也 就 是 说 ,利 用 影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行 为 主 要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一 是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第 1 联 8条 规 定 的 “ 响 力 交 易 ” 相 接 影
补 充 规 定 中正 式 确 立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明 确 规 定 了 作
为 该 罪 主 体 的 五 类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该 罪 名 的 确 定 使 得 我 国受 贿 犯 罪 的 惩 治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也 是 对 我 国 已 加 入 的
根据 《 法修正案 ( ) 对本 罪 的客观 方面 的描述 , 刑 七 》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按 照 其 第 l 七 》 3条 的 规 定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不 再 局 限 于 “ 家 工 作 人 员 ” 和 “ 国 家 工 作 人 国 以 员论的人员” ,而 是 将 五 类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也 纳 人 其 中 ,具 体 包 括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及 与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这 是 受 贿 罪 主体在我国刑 事立法 上 的重 大 突破 。因为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其 他 与 之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参 与 受 贿 或 者 利 用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而 未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同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完善思考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完善思考摘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388条后增加了一条,随后两高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新罪名的出台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间接受贿定罪上提供了准确法律依据但在法条设置和法律语言中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通过对关系密切人、新罪与斡旋受贿主体区分以及与受贿犯罪共犯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此对该罪名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并期待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认定时更加清晰、明确。
关键词:关系密切人;斡旋受贿;共犯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34-02《刑法修正案七》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388条增设条款之一。
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两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
”这一罪名的设立为很好的解决了我国一定时期内出现的间接权钱交易受贿犯罪准确适用罪名问题,使得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更加准确,同时也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该罪的规定顺应了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内法适应国际法的发展。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公约》影响力交易罪相比较而言,《公约》主体范围较宽“任何有影响力的人即可”,而我国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公约》是以行为为标准,而我国是以身份为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公约》行为方式表现为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而我国除了收受财物还得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与受贿罪相比变化在于利用主体不在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扩大到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妻子、情妇)。
另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可构成此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界定《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一种对主体要件兜底性规定,由于相关规定中将其与近亲属并列。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
件, 为请 托 人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 取 或 收受 请 托 人 财 物 索 的行 为 。笔者 认 为在 实 践 中 须把 握 以下 几 点 : ( ) 罪 客 观行 为 的本 质 特 征是 利 用影 响力 。其犯 1本
响 力受 贿 罪 中 的 “ 亲 属 ” 近 而言 ,刑 事诉 讼 法 》 8 《 第 2条
第() 6 项规 定 的“ 亲属 ” 范 围 明显 过 窄 , 予适 当扩 近 的 应 大 , 以 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执行 ( 应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若
的 意见 ( 行 ) ( 简 称 《 行 》 所 确 定 的 近 亲 属 的 范 试 》下 试 )
根 据 《 法 修 正 案 (x) 第 1 刑 q 》 3条 的规 定 , 用 影 响 利 力受 贿 罪 的主 体 包括 三类 :一是 国家 工 作 人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近亲 属 ;二 是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三 是离 职 的国 家工 作 人员 。利 用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从 特定 关 系 人 到关 系 密切 的 人 , 到 包 括 已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 再 扩 大 了对 受贿 行 为 的打 击 范 围 , 管 如 此 , 尽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仍 然没 有 明 确 。 1近 亲 属 的 涵 义 。刑 法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国 家 工作 人 .
这 类犯 罪 的 查 处 . 察 机 关几 乎 没 有 前 例 可循 , 有 通 过 实践 办案 , 检 只
不 断探 索 . 渐总 结规 律 。 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构成进行 了分析 ,与受贿罪、斡 旋受贿 罪进行 了一定的 区分。对于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现行 立法 尚存在不足 ,需进行立法上的
【 关键词 】 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 ;区分
一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概 述
并且 希望请托 人能够给付财物或 自己会 主动向请 托人索贿。
( 四 )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的 “ 影 响力” ,应 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 ,是基 于行 为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的 亲缘关系 、情感关 系 、利益关 系等而衍生的与他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 ( 1 )是行为人利用 了其 对 国家工作人 员的 “ 影 响力” ,行为人直 接对 国家工作人 员
称 的斡旋受贿罪 ,即 《 刑法 》第 3 8 8 条之规定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以受贿罪论处 。该 罪同利用影 响 力受贿罪的 区别主要有三点 : 第一 ,犯 罪主体不 同。斡旋受 贿罪是身份 犯 ,其犯罪 主体 是 国家工作人 员 ; 而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 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第 二 ,利用的条件不 同。斡旋受贿 罪 的主体必须是利用其本人 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 为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 益 ,其 利用 的条件是基 于其 职权 或者地位对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形成 的政治 或经济上 的制 约条件 ; 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 利 用 其与 国家 工作人员有 近亲属或 者其他 密切关 系这一条件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界定
第 3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n n J dca l eVo ain lColg o ra fHe a u iilPoi c to a l e c e
21 0 0年 9月
S p e e , 01 e t mb r 2 0
V0. . 1 8 No 3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不 能 称 作 “ 国家工作 人 员” 非
一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 有观点称其为“ 非国家工 作人员” 即认为 :《 , “ 刑法修正案 ( ) 规定 了‘ 七 》 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影 响力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者 收受请托 人 财 物 ’ 交 易 行 为 。 规 定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规 的 …‘ 指 定 —一 笔 者 注 ) 打 击 非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与 ’ 受 贿 赂 的 重 是 参 收 大举措 , 对于完善我国受贿罪的立法 和推 进反腐倡 廉建设具 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 , ” 不能将本罪 的犯罪主体之三种人 统称作“ 非尉家工作人员 ” 。理 由如下 :.从语 词含义上 言 , 1 本 罪 的犯 罪 主 体规 定 的有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分析条文规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具体包 括
三种 人 :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关 系 密 二 切 的 人 ; 是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这 三 种 犯 罪 主 体 能 否 三 统称 作 “ 国 家 工作 人员 ” 笔 者 作 一 辨 析 后 , 对 本 罪 的 犯 非 , 再 罪 主 体 的 范 围逐 一 阐 明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作者:房启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渊源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我国刑法学者赵秉志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有义务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因此,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现同时也是在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
从国内的角度看,有些学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源的党的纪律文件,如199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3条等。
二、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世纪末,震惊国内外的我国某沿海城市走私案案发,其涉案金额530亿元之巨,案件涉及面之广,是前所未见;犯罪人的‘交友之术’更是令人惊叹!“高息举债”、“红楼淫影”、“高薪招‘亲’”等等挖空心思的手段,远超你我的想象。
“招‘亲’付高薪”。
犯罪人为了全面打开走私渠道,将当地涉及检察监督部门的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全部招进公司,予以极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这些关键部门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因为无法可依,他们却未受到应得的审判。
而另一影响力较小的案子,由于三百八十八条的修改,得到了适当的审判。
另外近几年这类犯罪频发,从地域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在中国已经十分普遍了;从时间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现象存在已久,正印证了古话中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涉案官员的级别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是压在国家的稳定的一座‘大山’,并对社会风气有极其恶劣的影响;从正义价值上看,三百八十八条的及时修改体现了我国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和维护。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较为详实,本文不再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述 现 象 定 罪 的 却 并 不 多 见 这 一 现 象 多 少 和 司 法 人 员 尤 其
是 一 线 反 贪 侦 查 人 员 对 本 罪 构 成 的 把 握 不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1 条 影 响力 看 联 第 8
交 易罪 的 中 国化 二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犯 罪构 成 细 节 辨析 利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罪 状 表 述 中 的一 些 关 键 词 需 要 我
在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公 约 第 l 8条 的 规 定 被 称 为 影 响 力 交 易
罪 根 据 条 约 必 须 遵 守 原 则 , 一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 约既 这 公 已 为我 国人 大 批 准 .那 么 我 国刑 法 关 于 受 贿 罪 的规 定 就 需 与 国际 公 约 的 接 轨 因此 . 我们 可 以把 我 国刑 法 利 用影 响力
第 l 2卷 第 l 期
【 学研究 】 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林 竹 静
( 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海 上 2 10 ) 0 8 3
摘 要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和 刑 法 中的 传 统 受贿 犯 罪 在 主体 构 成 、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存 在 诸 多差 异 。
3 1日问世 . 0 5年 1 20 2月 1 日正 式 生 效 的 第 一 项 全 球 性 的 4
反 腐 败 法 律 文 件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联 。公 约第 l 8条 规 定 :
各 缔 约 国 均应 当考 虑 采 取必 要 的立 法 和其 他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实 施 的行 为规 定 为 犯 罪 :一 )直 接 或 间接 向公 职人 员 (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加大反腐力度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该罪名的出台本来就是为弥补原有受贿罪规范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缺点,且实质上也能够达到这一效果,但是任何一个新条文的出现都应与刑法整体,尤其是原有的特别规定相适应。
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通常会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侵犯的法益相似,客观行为方面也有重合,因此两罪易发生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
案情概述任某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的妻子,某日晚上赵某出差未归,一位老者来到赵某家,想谋求赵某释放他因聚众斗殴被抓的儿子。
老者说明来意,并留下现金两万元,请任某转告其丈夫赵某,任某将钱收下,等赵某回来后,将此事告诉了赵某,赵某欣然将钱收下,不久便释放了老者的儿子。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任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定任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共犯;第二种意见认定任某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评析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任某行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正确认识受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内容是正确定性任某行为的关键。
意见一: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8条利⽤影响⼒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利⽤影响⼒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另⼀种表现形式,它与⼀般受贿罪不同的是,主体有可能不是国家⼯作⼈员,对于这⼀罪名你了解多少呢?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利⽤影响⼒受贿罪它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
《刑法》第三百⼋⼗⼋条国家⼯作⼈员利⽤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利⽤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确定的,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
⼀、主体⽅⾯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及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
⾸先是近亲属的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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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请托人的法律关系界定【关键词】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法律关系;界定
近年来,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问题日趋突出,其中,公众对腐败现象尤为痛绝。
我国也陆续出台相关法律及修正案,对腐败现象严惩。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与国际公约接轨,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以前尚未被刑法制裁的受贿行为也被纳入《刑法》的范围之类。
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未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起重要作用的请托人的行为有所规定,这无疑是《刑法修正案(七)》的一大遗憾之处。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腐败的形式多样化,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情妇(夫)、亲朋好友等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他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另外,一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他们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这些行为玷污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廉洁性,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出台《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表明我国加大反腐力度,这是是时代和反腐斗争的必然成果。
[1]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诈骗罪。
[2]
三、对具有影响力人员行贿行为认定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七)》13条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犯罪与处罚,但是对于请托人的贿赂行为并未有所规定。
一般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合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不能因为受贿行为法益侵害程度严重,就不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立法论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的行贿者的行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加以规定,如果不杜绝这种行贿行为,将会使贿赂现象越来越严重,行贿者也会更加肆无忌惮。
如果行贿者行贿数额较大,还严重侵害了代表国家的廉洁性,明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加以处罚,刑法则失去了它应有的公正性,也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效果,与刑法的一般预防机
能是相背离的。
此外,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在利用影响力贿赂犯罪中的双方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只能规定了单向型犯罪,这与我国应承担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还有所差距。
实践中,对于请托人的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七)》虽然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了该罪的犯罪主体,但修正案并没有扩大行贿罪行为对象。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的法律定罪量刑。
不能将请托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以财物,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两罪之间是对向犯。
第一、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对具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对具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是行为人通过具有影响力的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
活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第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对具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客观方面虽有形式差别,但本质相同,即行贿人无论将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具有影响力的人,对于请托事项本身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是明知的,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积极追求的,达到目的的手段是用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将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是直接收买,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是间接收买,对行贿行为的本质无任何影响。
从司法实践来看,间接收买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会有多个具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人通过社会关系找到具有影响力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概率也会高出几倍。
[3]
第三、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个人向具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犯罪主体与行贿罪主体一致。
第四、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对具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主观目的相同,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刑法的机能除了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之外,还有人权保障机能,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国家刑法权的不当侵害。
因此,刑法历来将罪刑法定作为指导性原则,在法律尚未有所规定的情况下,禁止类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我们应该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有事
实上的所谓“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对其按共犯论处。
保障人权是我们立法、司法、执法的基础。
四、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请托人行为的立法建议
从法律的本质来说,利用影响力贿赂犯罪中请托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当罚性,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设立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公信力和廉洁性,严惩腐败!
[1]黄锡春.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j].法制与社会,2009,(11).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79.
[3]刘培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向犯问题探讨[j/ol].北京检察网,201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