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B股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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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B股承销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B股承销协议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
乙方:证券承销商B公司
鉴于:甲方拟在证券交易所发行B股,为确保B股发行的顺利完成,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股票发行规模和价格
1.1 甲方拟发行B股50,000,000股,面值1元/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元。
1.2 B股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应以市场化定价为基础,同时考虑公司财务实力、盈
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行业情况、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1.3 甲方承诺不会在B股发行之日起的一年内在本次发行后的交易所挂牌上市的
6个月内向证券市场公开发行新的股票。
1.4 甲方同意在B股发行之日及其之后,需在公司公告中及时披露发行计划的相关信息,并履行法定披露义务。
二、证券承销商的角色和职责
2.1 乙方承诺为甲方B股的发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案策划、法律审核、证券托管、股份登记等。
2.2 乙方应当负责对B股的发行情况进行盘点和审核,及时向甲方做出反馈,防止和解决与B股发行相关的问题和风险。
2.3 乙方应当保证为B股发行制定合理的价值评估、定价和市场销售策略,为甲方提供科学的、合法的、符合规范的金融服务。
2.4 乙方应当在B股发行过程中,秉持誓言透明、公正、守法、保密的原则处理涉及到的所有事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信誉度和社会公信力。
三、股权售中锁定期制度
3.1 甲方股东在B股发行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B股所有流通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B股上市后的18个月内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
3.2 股份锁定期自甲方B股上市日起计算,到期后,甲方所有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出售其股份,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
四、违约责任和管辖
4.1 如甲方或乙方的违约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受赔偿方的损失。
4.2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涉及到资金往来和证券转让等操作,因此本协议所涉及的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管辖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准。
五、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5.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只有双方在书面形式下进行的修改和变
更才有效力。
5.3 本协议中所未规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若一致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
乙方:证券承销商B公司
签署人:(单位公章)签署人:(单位公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