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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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关于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思考
余华安
(郑州商品交易所,河南郑州450018)
摘要: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现行政策规定形成于20年前,已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本文对风险准备金管理现状及调整必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调整
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是由期货交易所设立,用于弥补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的资金。
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核心基础设施,风险准备金是其抵御期货交易风险的重要财务保障资源。
本文结合现行规定,对现行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管理现状
关于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规模,现行规定为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1997〕44号)。
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均按此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按此操作存在的问题有:
(1)风险准备金规模与注册资本挂钩缺乏相关性。
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期货交易风险,与市场交易规模相关性更高,而与注册资本无相关性。
从公开资料可以检索,上期所注册资本为1.25亿元,中金所注册资本80亿元,但显然不能得出上期所风险准备金12.5亿元、中金所风险准备金800亿元是合理规模的结论。
(2)风险准备金税收政策不协调。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商品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在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中,税局仅对风险准备金本金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对风险准备金存款滋生利息不予税前扣除,要求纳税调增。
滋生利息归于应付风险准备金核算,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实际上是在用所有者权益补偿风险准备金规模。
二、调整风险准备金的必要性
二十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期货交易所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制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有效地控制了期货交易所的风险。
但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市场规模的快速增加,期货市场的潜在风险也随之扩大,对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潜在要求也逐渐提高。
适时调整风险准备金规模、扩大风险准备金来源,可以为期货市场的平稳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1998年,期货市场成交量1.04亿手,成交额3.70万亿元。
2017年,期货市场成交量30.76亿手,成交额187.90万亿元,20年间,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增长了30倍和51倍。
当前的交易规模、资金规模与以往已不可同日而语。
市场规模的迅猛发展需要适度增长风险准备金与之对应。
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三个层次的规则体系不断完善。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风险监控和防范手段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国际先进的风险评估模型,加强风险监控,系统功能日趋完善,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显著提高。
这些基础工作的不断推进,从一
定程度上降低了严重风险事件发生。
但同国外管理者和投资者相比,国内期货投资者的经验、资金实力和控制风险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另外,国内主要品种与国际品种的联动性越来越高。
这些变化特点加大了我们自主管理风险的难度,客观上也要求我们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
对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而言,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都可能是其投资组合的一个品种,某个品种的严重亏损都可能影响其整体的资金水平。
在期货交易所单独结算的背景下,交易所无法实时判断会员背后所有的仓位,也无法实时了解会员在其他交易所仓位的潜在风险。
因此适度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规模,更能保障期货市场体系的安全运行。
风险准备金规模的10倍注册资本之限是基于当时的市场条件和交易规模确定的。
近十年以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当前的交易规模、资金规模与以往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同时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也日益复杂和多变,发生巨大风险的概率也逐步增加。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承担会员违约责任的资金顺序分别为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
当会员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风险时,风险准备金就是解决市场风险最重要防线。
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可以直接决定期货交易所在处理风险事件时可以承担的风险规模。
从这一点来说,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应该与市场规模相对应。
因此,基于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从长期来看,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规模限额,有利于增强期货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对风险准备金调整的建议
期货交易所设立风险准备金的目的是用于弥补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
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调整相应财税政策。
(一)修改《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尽管《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较早,但迄今为止财政部没有明文废止,仍属有效的部门规章,因此建议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实际,对该规范性文件规定适时予以调整,将风险准备金规模与交易所风险敞口挂钩,长期看应赋予交易所自主决定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权力。
(二)给予风险准备金及其孳息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仅提高风险准备金规模的限额,而税前扣除的限额没有相应提高的话,超过原限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将降低交易所的现金支付能力,因而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提取规模提高后,应给予风险准备金及其孳息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交易所不断提高防风险的财务资源保障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数据[EB/OL].中国期货业协会.[2]《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Z].财政部财商〔1997〕44号。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