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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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建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铁道部《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05〕3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铁道部的资本金和贷款及黑龙江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及银行贷款。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归口管理原则。
(三)满足建设需要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五)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财政部、铁道部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铁道部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本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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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铁道部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筹集,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七)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
(八)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铁道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铁道部筹集下拨的债务性资金。
(三)黑龙江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
(四)经省政府及市政府向商业银行筹集的银行贷款。
(五)按黑龙江省与铁道部的出资协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先请领权益资金,后请- 2 -
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于每月20日前向路局财务处及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出资人代表报送月度用款预算,申请领用建设资金,路局财务处及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出资人代表在次月10日前将建设资金拨入我单位账户。
第四章资金运用与拨付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需经铁道部批准,各类拨款和支付控制在年度投资计划内。
第八条拨付款的依据:
(一)经铁道部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施工、物资设备采购、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协议);
(三)经审核批准的验工计价文件;
(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第九条每季按规定日期提报本季度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对需要归还的基建借款本金和已交付使用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本日期及利率测算还本付息额,于还本或付息日前1个月向部财务司和地方政府出资人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拨付工程款的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工程进度进行拨付,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
根据铁道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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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依《合同》约定,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为基数计算,建筑工程按照当年投资计划的20%、安装工程按当年投资计划的10%向施工单位拨预付工程备料款。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计量。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咨询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款。
第十四条季度、年度、末次结算款的拨付
(一)季度验工计价结算:施工承包单位根据本单位批准的验工计价表,按相关规定编制并汇总上报《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工程款结算汇总表》(附表一)一式两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指挥长签批后送财务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二)年度验工计价结算:四季度验工结算与年度验工结算合并办理,施工承包单位根据经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验工计价表,按相关规定编制并汇总上报《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工程款结算汇总表》(附表一)一式两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指挥长签批后送财务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三)末次验工清算: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后,作为竣工清算价款的依据;承包单位在末次验工计价后7天内,将《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工程结算汇总表》(附表一)报送指挥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四)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甲供的物资、设备依照合同- 4 -
按程序付款。
第十六条设计、科研、环保、工程咨询、监理等费用的拨付,由指挥部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完成情况填写《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工程款结算汇总表》(附表一),报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指挥长批准,并将国家正式发票或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交财务部,方
能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工程款结算办法和手续不完备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内容的;
(四)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五)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月)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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