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国民中小学办理教师甄选作业要点 88.12.2八八彰府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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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88.12.2
八八彰府教學字第227345
號函發布
92.04.02
府教學字第0920060019
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廿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廿七條及教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各校教師缺額,由人事(室)
會同教務處統整後,簽請校長核定進用類科別及人數。

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
辦理公開甄選(以下簡稱甄選):
(一)
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規定分發。

(二)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介聘。

(三)
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介聘。

三、教師甄選可採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四、各校辦理甄選,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有關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應由教師評審委員
會定之。

五、聯合辦理甄選,應成立甄選委員會,委員之遴聘由參與學校協商訂定之。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乙人,由委員互選之,並得視工作需要設置試務、總務、場地、介聘、登記等組別,處理甄
選相關事宜。

六、辦理甄選應訂定甄選簡章計畫,併同擬錄取之教師缺額資料以適當方式公告(應包含上網公告至少一天)
並報彰
化縣政府(教育局)核備。

七、甄選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應試人員須具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之資格。

八、甄選以筆試、試教或口試等方式行之,亦得視需要增列實作或其他方式。

其分數比率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九、甄選命題、閱卷及各項評分工作,由校長或主任委員就校內外適當人士審慎遴聘擔任。

惟實作、試教、口試應
各由二
人以上共同評分,評分者對其配偶或五親等以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甄選得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報名費數額或採收支平衡原則收取報名費。

十一、各校得視需要寬列甄選合格人數,將甄選結果提請教評會審查,聘任人數以當次甄選公告缺額為限。

十二、甄選合格並擬聘任之教師,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
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三、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及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相關事宜,均應明訂於甄選計畫中並予公告。

十四、各校對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存案至少二年始得銷毀。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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