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HSE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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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HSE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承包商的HSE管理,避免因承包商引发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是由我公司雇佣来完成施工、建设、安装、检修、运输等工作或提供其他服务的个人、公司或合作者。

第三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HSE管理规定,并进行承诺,接受华东分公司的安全监督,进入安全环保管理依托炼化企业、省市公司的油库、站场作业的承包商除遵守以上制度外,还要遵守所依托单位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承包商应接受我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等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数质量处是本规定归口管理部门,对本规
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管理及业绩考核、承包商的队伍选择(符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规定),配合安全数质量处全面做好对承包商进行HSE监督管理及日常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安全数质量处、业务主管部门、作业现场单位(油库、输油处等)负责组织对承包商人员的HSE教育,并由作业现场单位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合格确认后办理有时效的临时出入证。

第八条作业现场单位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危害因素告知及日常的现场HSE监督管理。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行业的标准全面进行现场对口监督。

第十条油库、输油处负责做好检修前的系统、设备的退料、吹扫、置换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管道油库处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单位负责作业现场周围环境、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作业过程中的监护。

第三章安全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作相应的等级资质。

工程承包商必须取得国家或地方安全环保监督部核发的安全施工资质证书后,方能与公司签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才能进行施工作业;水路运输承运商其资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家海事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第十三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十四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择承包商,所选用的承包商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承包商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危化品运输等资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承包商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

第十六条承包商在取得“承包商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安全数质量处申请HSE资质审查。

安全数质量处经按集团
公司要求对其HSE资质审核后向合格的承包商签发“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

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及行业相关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承包商HSE承诺;
(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辨识风险采取的措施;
(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四)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六)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及相关行业管理体系文件;
(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和符合承包商安全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按《合同法》要求签订承包工作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 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安全数质量处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合同不得开工。

如有违反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承包商在履行合同前必须与公司先签定HSE
管理协议书,办理开工报告,明确双方责任。

对于进入油库、站场作业的承包商,由油库、输油处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证,办理有时效的临时出入证(须由所依托单位协办的由作业现场单位联系办理)。

第十九条承包商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项目负责部门、作业现场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二级单位审定后报安全数质量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承包商必须建立作业现场HSE管理体系,对所有的作业项目要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所有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

业务主管部门、作业现场单位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安全数质量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向承包商明确HSE措施及要求,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作业现场的HSE管理,
配备专职的安全员或兼职的安全员配戴明显标志在现场进行监护,落实安全责任和监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进入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在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人员的操作、巡检;
(二)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严禁触动与作业无关的管道、阀门、电器、仪表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用汽、用电、用风,必须要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擅自动用;
(四)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贱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电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五)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 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成立对承包商的考核领导小组与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察审计处、业务管理部门、安全数质量处、作业现场单位组成,对承包商进行HSE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商HSE监督和考核将认真贯彻全员、全过程、全天侯、全方位的原则,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安全数质量处、业务主管部门、作业现场单位负责HSE现场监督。

发现承包商在作业中发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公司安全生产,应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章情况当场开《违章整改通知单》,由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发出的《违章整改通知单》与《HSE违约金缴纳通知单》(见附件3)汇总到安全数质量处,安全数质量处每月25日前汇总对各外来承包商HSE监督过程中查出的违章情况,并根据《承包商
HSE考核表》(见附件4)提出扣分初步意见及说明,由OA 传考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在一周内考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将意见回复安全数质量处,安全数质量处将意见汇总存档。

第二十九条每季度末月28日前考核工作小组对外来承包商HSE考核情况进行讨论,季度考核结果在公司HSE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条违章和事故处理
采用记分考核与缴纳违约金的方法相结合。

由于承包商管理原因违章,则根据《承包商HSE考核表》对外来承包商违章进行扣分,每扣1分在施工结算款中扣除100元。

由于承包商“三违”原因发生上报事故,除扣分外,还采用红黄牌制度。

对于外来施工人员个人行为的违章,则根据《承包商HSE考核表》针对个人要求缴纳违约金,如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试行)》,则参照执行。

(一)对于未发生上报事故的承包商最高扣分限额为折合成单个合同结算款的20%,违约金缴纳按《HSE违约金缴纳通知单》的要求执行。

(二)发生上报公司级一般事故,计1次黄牌,根据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扣分100分及以上,最高扣分限额为折合成单个合同结算款的30%。

(三)发生上报公司级重大事故,计1次黄牌,根据事
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扣分300分及以上,最高扣分限额为折合成单个合同结算款的40%,累计2次黄牌计1次红牌。

(四)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级一般事故计1次红牌,根据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扣分500分及以上,最高扣分限额为折合成单个合同结算款的60%。

(五)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级重大事故计1次红牌,根据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扣分1000分及以上,最高扣分限额为折合成单个合同结算款的100%。

(六)对于计1次红牌的承包商经考核领导小组提议报请公司HSE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将不能再进入我公司进行项目承包与施工,并按责任大小,追究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年末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年度承包商HSE考评会”,各业务线条负责协调外来承包商参加会议。

安全数质量处负责对全年考核情况汇总,考核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并公布承包商HSE年度考核结果,表彰先进,批评落后。

第三十二条对水路运输承包商的管理除遵照执行本规定外,可制定相应监管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数质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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