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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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规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计价活动,统一石油化工检修工程费项目组成和计价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有计划的装置停产检修及与检修同期进行的该装置技术改造,生产运行期间的检修。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1.O.3 工程计价活动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1.0.4 工程计价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工程计价方法和依据。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人员须具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了解检修工程施工现场情况,确保检修工程计价工作的准确性。
1.0.5 本规则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的《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1.0.6 本规则和《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和动态维护。
2 检修工程费项目组成
2.0.1 检修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检修工程费项目组成详见表2.1。
2.0.2 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1) 直接工程费:指检修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程实体耗费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①人工费:指直接从事检修工程施工工人的工资。
②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程实体所耗费的的主要材料、备品、配件、辅助材料费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费用。
③机械费: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安拆和场外运费,仪器仪表使用费。
(2) 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内容包括:
①一般措施费:指在检修工程中发生的常规措施费用。
②其它措施费:指在检修工程中,依据实际情况需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用。
2.0.3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规费。
(1)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2) 规费:指按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2.0.4 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检修工程获得的利润。
2.0.5 税金
指国家和地方税法规定应计入检修工程费的各项税金。
2.0.6 为保证检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修订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按照有关规定,在修理费中列支检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修订专项经费,经测算,为修理费的千分之零点四(0.4‰)。
表2.1 检修工程费项目组成表
3 工程计价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计价方法分为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石油化工检修工程定额计价方法经过不断改革、完善,充分考虑石油化工检修工程特点,石化企业分布地区广,各区域存在差异性,市场化因素等,《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中对计价材料的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作出规定,执行定额时,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可采用企业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3.1.3 为了适应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本规则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作出了规定。
3.2 定额计价
3.2.1 定额计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以施工图、检修计划、设计变更及工程现场签证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编制工程预(结)算书,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作为完工结算价款的计价方法。
3.2.2 计价依据
(1) 本规则。
(2) 承发包合同。
(3) 工程施工图、检修计划、设计变更、工程现场签证。
(4) 标准、规范及与检修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5) 《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
(6) 国家、行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7)中国石化建[2009]103号文和石化股份建[2009]85号文。
(8) 其它相关资料。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3.1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项目构成详见表3.1。
3.3.2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3.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3.4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工作内容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照附录A《检修工程专业项目计量规则》开列。
3.3.5 计价依据
(1) 本规则。
(2) 检修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3) 检修工程施工图、检修计划、设计变更、工程现场签证及相关资料。
(4) 国家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办法。
(5) 企业定额,国家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6) 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中国石化建[2009]103号文和石化股份建[2009]85号文。
(8) 其它相关资料。
3.3.6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格式见附录B《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表3.1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项目构成表
4 工程计价技术条件
4.0.1 检修工程在检修周期短、工作量变化大、作业空间受限、安全要求严格、施工难度大等客观条件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现行的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开展。
4.0.2 发包人应具备的条件
(1) 检修计划已获批准。
(2) 在交付检修前,将有关检修计划、技术资料、图纸交付承包人。
(3) 设备、材料、配件、水、电、汽等供应均满足检修工程需要。
(4) 提供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5) 设备、材料、配件运至现场仓库。
(6) 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如:设备、管道已完成倒空、置换、切断电源等安全工作,入塔、罐、釜等容器吹扫、置换、测试合格。
(7) 按照规定及时开具施工许可证、动火票、动土票、临时用电票、登高等作业许可证、机动车辆进入装置许可证、下井安全作业票、进容器内作业票等作业证明。
(8) 组织会审检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9) 组织承包方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
4.0.3 承包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对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负有保密责任。
(2) 了解并遵守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及发包人的安保、生产、设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3)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承接检修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并持证上岗,自觉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管理和验证。
(4) 掌握并遵守发包人的施工许可证、动火票、动土票、临时用电票、登高等作业许可证、人员和机具设备及机动车辆进出场证、下井安全作业票、进容器内作业票等审批手续。
(5) 施工所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齐全有效。
(6) 检修工程开工前将检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交发包人审查,严格按发包人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 负责检修物交付前的保管。
(8) 交工前承包人清理现场达到无污染、无垃圾。
(9) 配合完成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
(10)配合完成检查验收,填写检修(安装)记录。
5 工程计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检修工程计量指对检修工程中实际发生工程量的计算。
它是发、承包双方据以进行工程价款拨付、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5.1.2 检修工程计量包括根据施工图、检修计划、设计变更及工程现场签证开展的检修工程量计算。
5.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5.1.4 发、承包双方开展检修工程计量时,遵守以下计算原则:
(1) 工程量的计算,应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和通用图集,检修计划,工程现场签证单,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 工程量计算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
②以“千克”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③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④以“个”、“台”、“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 工程量的计算以工程实体的净值为准,不包括材料损耗量。
(4)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重、比重、比热等换算,均按国家标准规定换算;如国家标准未作规定时,应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有关说明换算。
(5) 检修工程各专业工程量计算统一按照附录A《检修工程专业项目计量规则》的要求开展。
5.2 工程现场签证
5.2.1 工程现场签证是对检修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需根据企业情况制订完善的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5.2.2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指导工程现场签证工作,规范行为、保证质量。
5.2.3 发、承包双方办理工程现场签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工程现场签证的项目和内容,应按附录A《检修工程专业项目计量规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办理。
(2) 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现场签证。
(3) 备品、配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理工作,办理现场签证。
(4) 超标准、规范施工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办理现场签证。
(5)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办理现场签证。
(7) 工程签证应注明工程实体材质、规格、型号、位置、施工环境、施工高度、数量。
6 工程计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检修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检修工程计划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标底、工程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工程完工结算等。
6.1.2 工程计价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要依据本规则开展。
6.1.3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核人员要求
(1)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人员须具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
(2) 工程造价文件须加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专用章方可生效。
(3)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在认证的专业范围和等级内承担工程造价业务。
6.1.4 发包人在编制检修工程计划时,可编制相应检修工程预算。
编制检修工程预算,其目的是以此作为支持检修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的条件,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检修工程费事前控制提供依据,也可作为工程暂定合同金额。
6.1.5 采用定额计价方法,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要实事求是,以实际确认完成的工
程量和规定执行的计价依据编制结算书,按照签订的工程合同规定向发包人送审。
6.1.6 发包人在开展工程造价文件审核时,应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合同、规定执行的计价依据,认真开展审核工作。
6.1.7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检修工程现场的造价过程控制,对工程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要在工程结算中如实办理。
6.1.8 发、承包双方应建立工程结算资料存档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资料存档内容一般应包括主要工程量、材料量、设备量和结算价格以及对工程计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经济条件。
6.2 工程预、结算文件组成
6.2.1 工程预、结算文件组成如下
(1) 封面、签署页
(2)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工程合同依据。
③工程有关图纸、检修计划、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
④招、投标文件。
⑤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⑥工程结算执行的定额、文件和价格。
⑦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3) 工程现场签证单。
(4) 工程总价表。
(5) 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表。
6.2.2 工程预、结算文件组成格式见附录C《工程预、结算文件格式》。
6.3 结算审核工作程序和要求TOP
6.3.1 结算文件的自审
承包人在编制工程结算送交发包人前,应建立企业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送审的工程结算文件符合规定要求。
6.3.2 结算文件的送审
承包人按规定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提交结算文件的审核和批复。
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
(1) 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书(包括电子文档)。
(2) 编制工程结算书所依据的资料。
(3) 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6.3.3 审核要求
(1) 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3) 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4) 对工程结算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5) 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计价过程和结果输出应利用工程计价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与工程结算书原件一并作为存档资料。
6.3.4 工程结算的批复
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审核人须在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封面签署审定的结算金额、加盖审核人资格印章和发包单位预结算专用章或公章。
6.4 完工结算TOP
6.4.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6.4.2 检修工程完工结算包括检修工程开工、检修施工、单机试车(包括大机组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全过程的结算工作。
6.4.3 工程完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6.4.4 工程完工结算依据
工程合同、工程图纸及资料、工程签证单、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它依据。
6.4.5 检修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如发生调整,按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计价依据计算。
6.4.6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工结算书,并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完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6.4.7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书后,应有审核时限。
6.4.8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完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完工结算办理完毕。
6.4.9 完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完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6.4.10 完工结算办理完毕,完工结算书作为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6.5 合同中关于工程计价条款的约定
6.5.1 合同价款的约定
(1) 检修工程合同中必须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检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如下:
①按定额计价,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图、检修计划等技术资料估算暂定合同金额,并明确根据实际结算情况调整。
合同中须明确列示工程结算执行的工程计价依据。
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总价为合同暂定金额时,应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和调整条件。
(2) 发、承包双方在约定合同价款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应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5.2 工程价款的支付TOP
(1) 工程预付款
①发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支付比例。
②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③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2) 工程进度款
①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的索赔金额。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④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3) 工程质量保修金
①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和支付时间。
②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及时返还承包人。
③保修期内发生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保修项目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的规定时间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6.5.3 工程索赔的约定TOP
(1) 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过错致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向过错方提出索赔。
(2) 索赔资料须理由充分、证据有效,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3) 索赔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索赔通知,收到索赔通知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 承包人索赔程序
①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发包人指定专人接收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④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受理。
⑤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无误后,签字确认。
⑥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5.4 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
(1)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布相关调整文件,发、承包双方须按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 施工中出现与发、承包双方约定的计价依据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计价标准。
(3)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调整。
(4) 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应相应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5)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7)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5.5 其它约定TOP
(1) 发、承包双方还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计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①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
②材料供应方式。
③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④配合大机组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费用的约定。
⑤零星用工的约定。
⑥水、电费计量及计价的约定。
⑦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的约定。
⑧特殊措施费的约定。
⑨与计价有关的其它事项。
(2) 其它各事项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7 工程计价若干具体问题
7.0.1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程的管理和定额计价
(1)《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中规定了脚手架搭设与拆除的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脚手架使用周期按20天以内综合考虑。
鉴于工程分专业施工,为加强脚手架管理,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可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由一个专业工程承包人搭设,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共同使用。
(2) 在执行《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时,因检修工程需要,在检修期间多次搭设与拆除脚手架时,每搭设与拆除一次,计算一次脚手架搭拆费。
如脚手架使用周期超过20天,发、承包双方可按增加使用天数,协商确定材料摊销费。
7.0.2 施工机械的管理和计价
(1) 由于检修工程现场吊装机械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为了科学管理,发包人应根据检修工程总体情况,统筹组织使用吊装机械,与承包人签订吊装机械租赁使用合同。
(2) 大型施工机械费的计价
①大型施工机械指吊装能力150吨以上的吊装机械和载重能力60吨以上的运输机械。
②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的计价,应根据经发包人批准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方案结合大型施工机械的实际进出场情况,按照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结算。
③大型施工机械使用费及停滞台班费的计算,应在检修工程合同中明确计价方法,根据现场签证计算。
7.0.3 检修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的计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