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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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基本药物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分级监督管理。
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自治区卫生厅、纠风办、发改委、人保厅、工商局、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委等部门组成,各地(州、市)、县监督管理机构由相应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行为或类似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药品购销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