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水使用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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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水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又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试验室负责用于拌制混凝土的回收水的水质检验及相关的试验,并确定回收水的使用范围、掺配比例等。
2.2生产部负责回收水的收集、处理以及相关回收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安装和维护与回收水使用相配套的管路;严格按试验室出具的配合比进行混凝土的生产。
2.3质管部负责回收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用于拌制混凝土的回收水的技术要求
回收水主要是指公司在处理废弃混凝土过程中产生的、经多级沉淀池沉淀后形成的水。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回收水必须符合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3.1的要求。
3.2用于拌制混凝土的回收水的检验
3.2.1检验项目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回收水的检验项目有:
a.目测观察回收水是否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b.水质检验,检验项目详见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3.1.1;
c.回收水样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
d.回收水样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
3.2.2检验频率
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水质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公司的回收水进行抽样检验;试验室每季度对回收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检验项目为3.2.1所有项目;当发现水质有较大变化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取样检验。
3.2.3 取样方法
3.2.3.1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3.2.3.2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3.2.3.3应在回收水池中距水面100mm以下位置采集水样。
3.2.4检验期限
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天内完成;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10天内完成。
3.2.5检验方法
各项目的检验方法按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的“4 检验方法”。
3.2.6检验结果评定
当回收水质量符合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3.1的技术要求时,可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3.3用于拌制混凝土的回收水的使用
3.3.1经检验合格后的回收水可用于拌制混凝土。
3.3.2若经检验及复检发现回收水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试验室应立即通知生产部停止使用;如经与饮用水掺配可达到拌合用水要求,试验室应在生产配合比上体现两种水的搭配比例。
3.3.3回收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3.4质管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回收水的检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
4、相关文件和记录
4.1相关文件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