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汇款与托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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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具体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托收具体运用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以及佣金、样品费的结算等, 金额较小。 对出口商来说,跟单托收中以即期付款交单风险最小,而以承兑交 单风险最大。但是,进口商的选择则刚好相反。 相对于货到付款,跟单托收有比较强的安全性,出口商比较容易控 制单据,进口商要在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才能取得单据。跟单托收 业务中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但其可以利用单据向银行融通资金。
2.应用场合:买卖的货物为畅销或稀缺商品。
(二)、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是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后才按照规定支付货款的方
式。实质是一种赊销或延期付款交易。 1.对买卖双方影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 出口商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①成品资金被别人占用;
分析: 本案例中,以电汇方式结算虽然速度较快,但双方成交的金 额较大,买方只预付了不到一半的订金,有无其他保障措施, 卖方不得不承担余款迟付、不付的风险。可见,买卖双方如 果缺乏足够的了解,采用付款方式结算的风险很大,因此在 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必须对买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以决 定是否采用汇款方式结算。 解决方案: 如决定采用本案中的汇款方式结算,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 由买方提供银行付款保函,由银行担保买方如期付款,如买 方不能如期履约,卖方将可以获得银行的赔付。这样就为卖 方转嫁了风险。
本案启示: 1、在出口商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 资信,通过投保信用险,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相关的风险。 2、要积极向银行咨询,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信誉卓 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办理 D/P 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匹配,以 免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或因拒收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 如货物到港时间需要30天,则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不能超过30天。 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 CIF 价格条款,出口方手握保险单,可 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又无着 的风险。 5、国际商会并不鼓励使用 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 行将其当作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 “付款交单”的本质与初衷(URC522ART7 )。 《托收统一规则》对D/P远期的规定也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托收依附商业信誉,而非银行信誉,国际贸易结算中是否采用D/P 远期,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愿,为减少额外的风险,建议尽可能少 使用这一结算方式。
⑤银行保函 ⑤汇入行
3.汇款方式通常涉及到的当事人包括( )。 ①需要时的代理 ②汇款人 ③收款人 ④汇出行
4.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这种结算方式是 ( )。 ①光票托收 ②即期付款交单 ③远期付款交单 ④承兑交单 ⑤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5.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包括( )。 ①信用证 ②托收 ③国际保理 ④汇款 函 ⑤银行保
评析: 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 (1)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 (2)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 (3)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 有的可以长达五年; (4)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 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 也越来越熟悉。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需要: (1)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 方面的有关知识,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 (2)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加强信息交流,形成一个严密的防 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 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 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 地了解。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 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
托收案例二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D/P即期方 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出口商将这批 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的 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 给其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批大蒜开始腐烂变质,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 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第三章 汇款与托收
第三节 汇款与托收的结算方式具体运用及相关案例
练习
单项选择 1.在汇款方式下,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 )。 ①汇款申请书 ②买卖合同③付款委托书 ④付款通知书
2.以下属于顺汇支付方式的是( ①汇付 ②托收
3. T/T是指( ①提单 )。 ②电汇
)。 ③信用证
④银行保函
②发出货物后,可能不能足额收回货款,或根本收不回货款。
2.应用场合 滞销商品或新产品等的买卖。
寄售:即代销 包括 售定 价格、付款时间等既定。适用于鲜活产品的 销售。
• 3.种类
总之: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比较
(三)、汇款的优缺点
1.汇款的优点:
(1)程序比较少 2.汇款的缺点: (1)风险较大:根源是它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进口商和出口 商都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2)发生的银行费用比较低
③信用证
④银行保函
4.从汇款速度来看( )是一种最快捷的结算方式,也是目前使用较多的 支付方式。 ①信汇 ②票汇 ③电汇 ④远期汇款 5.通过汇出行签发银行汇票来实现货款支付的结算方式是( ①电汇 ②信汇 ③票汇 ④银行转账 )。
练习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顺汇的结算方式是( )。 ①汇付 ②托收 ③电汇 ④信汇 2.下列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是( ①信用证 ②托收 ③汇付 )。 ④汇款
汇款案例二(试分析本案例,并提出解决方案) 我国艺林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与新加坡某石油海事有限公司订立 了合同,具体条款包括:艺林公司售出950公吨零号柴油(允许溢 短装10%)给石油公司,总价为259000美元,FOB香港,付款方式 规定买方必须于某日前将订金100000美元电汇至卖方指定银行, 买方在提单日起计15天内用电汇方式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 在收到石油公司按期电汇的订金100000美元后,艺林公司立即按 合同发货,总计246034.46美元,按照合同条款,石油公司还应向 艺林公司偿付余款146034.46美元,但石油公司迟迟未付,几次催 款之后,石油公司传真了一份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给艺林公司, 但经查实,石油公司根本没有电汇这部分货款,所谓已电汇货款 的银行底单只是石油公司编造的一个骗局。 在接下来的五个月里,我方先后发出传真信函,派专人前往新加 坡,向石油公司追款,但都毫无结果,石油公司始终未偿付欠艺 林公司的货款及利息,我方不得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虽然仲裁结果对艺林公司有利,但艺林公司已付出 大量人力物力,而经济损失是否能够弥补还要看仲裁的执行结果。
(二)托收具体运用应注意的事项
1.谨慎选择代收行 2.不宜接受D/A付款 3.制单环节应谨慎 4.特别注意远期付款交单
托收案例一: 2000 年初,国内 A 公司与印度 B 公司签订 50 多万美元的出口 合同并投保了信用险,我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 DP90 天 USD400000 。 A 公司分 9 批出运货物,支付方式为 DP90 天。 A 公司仅在 2000 年 11 月收到 2 万多美元,其余货款USD492589买家至今逾 期未付。 2001 年 6 月, A 公司向投信用险的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 发现, A 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 CANARA BANK 存在违规业务操作, DP 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 注: D/P 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 是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 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后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方可取得单据(货 运单据、提单等)。 但事实上常发生代收行擅自放单和付款人承 诺付款但拖欠以至不付款。 试分析回答从本案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一.汇款的应用
(一)、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是进口商(汇款人)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汇至出口商
(收款人),出口商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装运货物。
1.对买卖双方的影响 对出口商有利,对进口商不利。
不利表现如下:
①预付款资金被出口商占用,会损失利息;
②可能冒钱货两空的风险。
我方本案中的失误: 失误一:本案中,对方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又迫于货运时 间,香港方面建议改为电汇方式。我方虽然接受电汇结算是迫不得 已,但对此并未有任何怀疑和警惕。给了对方欺诈的机会。 失误二:在电汇结算过程中,在未确定款项已经到帐的情况下,便 误认为款汇出就可以放心了,轻易的发送了货物。直接导致了最后 遭受经济损失。 失误三:在国际贸易中,在交易之前一定要事先尽量了解对方的资 信状况,从本案来看,我方并未对香港公司做背景调查,否则很容 易便会知道香港公司不可信,肯定不会轻易做交易。 案例启示: 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有一方若对支付条件作了更改,这是一个应 诊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方若更改了支付条 件(特别是作出了有利于更改方的支付条件时),很有可能是更改方 在策划着一场骗局,若另一方未引起重视,就有可能上当受骗,钱 货两空。
汇款案例三
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 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 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 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 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 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 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 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 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 有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此外, 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 “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显然,这是一起 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C银行的解释是:它始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与此同时, 由于当时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间恰逢周五下午,C 银行借故没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周一的银行工作日时,已 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到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出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 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2)资金负担不平衡:在预付货款中,进口商资金负担较重,而出
口商基本上不需要负担任何资金。 在货到付款中,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类似赊销。
汇款案例一 案情:某年,我国A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笔交易,规 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 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 但由于港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终于在约定装运期前4天 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 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 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和收汇时间 都将耽误。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 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 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港商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 审核签证无误。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 贸公司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 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 汇到,经查询才知,港商信誉一向甚差,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 小额汇票传真给我方,经过修改金额后,再传真给我方,冒充电 汇凭证。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试回答:我方有何失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