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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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一步健全我省产科急救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产科急救工作,大力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我省产科急救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科急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覆盖全省的产科急救与转诊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产科急救工作秩序,强化产科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产科急救专家作用,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实行高危妊娠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严重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的孕产妇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

产科临床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

产科临床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

产科临床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一、正常分娩处理常规妊娠>28周,胎儿及其附属物从母体排出的过程称为分娩。

从临产开始到胎儿、胎盘娩出的全过程可分为三个产程。

(一)第一产程第一产程是指临产到宫口开全的过程。

从临产到宫口扩张6cm为潜伏期,宫口扩张6cm到幵全为活跃期。

【诊断要点】规律性阵痛伴随宫颈管逐渐缩短,宫颈口逐渐扩张,胎头逐渐下降。

【处理】1.孕妇可自由活动,如有下列情况须卧床:(1)胎膜已破,胎头未入盆或胎位异常者。

(2)阴道流血者。

(3)心功能异常或某些内科合并症者。

(4)妊高征有自觉症状者。

(5)孕妇发热或有胎儿窘迫等。

2.孕妇的休息、饮食和排尿情况。

(1)潜伏期长、进展慢或产妇疲乏时给予药物休息,如哌替啶lOOmg 肌注。

(2)对进食少者给予补液,不能自然排尿者给予导尿。

3.提供分娩镇痛、陪待产。

4.观察产程(1)观察宫缩强弱、间隔及持续时间,并记录。

(2)记录临产开始的时间。

(3)胎膜破裂时即听胎心,记录流出的羊水量及性状。

5.肛门检查(或在消毒情况下的阴道检查)根据胎产次、宫缩强弱、产程进展情况适时检查,检查应在宫缩时进行,内容包括以下各项:(1)宫颈扩张情况。

(2)胎膜是否破裂。

(3)胎先露的高低及方位。

(4)中骨盆及以下的骨产道情况。

6.胎儿监护(1)听胎心:至少1小时一次,注意宫缩前、后的变化,有高危因素者增加次数。

(2)电子胎心监护:入室实验,此后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时监护。

(3)羊水性状:监测羊水性状。

7.测血压、体温、脉搏正常产妇人室测血压、体温、脉搏。

此后至少每4小时测一次血压,血压有增高者根据情况增加监测次数。

8.描记产程图(1)从正式临产宫口开大2cm时开始描记,标出宫口扩张及胎头下降的曲线。

(2)将每次检查的胎心、血压、宫缩(间隔、持续时间及强弱、)特殊情况和处理写在相应的时间内,并签名。

如产程进展异常需寻找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和记录。

(二)第二产程是指从子宫颈口开全到胎儿娩出的间隔。

大竹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

大竹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

大竹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效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安全,进一步控制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按照四川省卫计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的通知》(川卫办〔2016〕12号)以及省、市卫生计生委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县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科学、严谨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秩序,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疗机构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诊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与转运网络体系,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确保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全县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产房和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和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狠抓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实行高危妊娠和新生儿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孕产妇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

宣传普及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护理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规范机构和人员的执行许可,打击非法行医。

(三)属地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乡镇助产机构负责辖区内居住和流动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

(四)快速反应各助产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要坚持“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

各级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机构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不得推诿、延误治疗,要加强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及时救治,准确处置。

妇产科诊疗指南和规范

妇产科诊疗指南和规范

妇产科诊疗指南和规范妇产科第一节急性盆腔炎第二节慢性盆腔炎第三节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第四节流产第五节霉菌性阴道炎第六节早孕第一节急性盆腔炎【病史采集】1.常有产后、流产后或盆腔手术感染史,慢性盆腔炎史,原发或继发不孕史.2.常有高热、寒战、头痛、食欲不振、下腹部疼痛、腹胀、腰痛、白带增多,有时在排尿、排便时出现疼痛症状。

【体格检查】1.身体状况:急性面容,体温高、心率快,下腹部刺激征、肌紧张、压痛、反跳痛;2.阴道检查:可见阴道及宫颈充血,有时阴道内有脓性分泌物,宫颈举痛,子宫稍大有压痛,两侧附件增厚,有明显压痛,甚至扪及包块。

【辅助检查】1.血、尿常规,白细胞升高达1.5~3万/mm3,中性粒细胞增加。

2.血沉。

3.宫腔物培养、药物敏感试验。

4.血培养、药物敏感试验。

【鉴别诊断】1. 急性阑尾炎。

2。

异位妊娠。

3.卵巢囊肿蒂扭转.【诊断要点】根据病史、症状和体征可作出初步诊断。

此外,还需作必要的化验,如血常规、尿常规、宫颈管分泌物及后穹隆穿刺物检查。

急性盆腔炎的临床诊断标准,需同时具备下列3项:1.下腹压痛伴或不伴反跳痛;2.宫颈或宫体举痛或摇摆痛;3。

附件区压痛.【治疗原则】1.一般治疗:卧床休息,半卧位。

补充营养水分,纠正水电解质紊乱。

高热时用物理降温。

避免不必要的妇科检查以免炎症扩散。

重症病人要注意生命体征变化,及时发现休克及盆腔脓肿破裂。

2.抗炎治疗:根据病情、药物敏感试验选择抗生素.以广谱抗生素为宜.也可同时加用灭滴灵。

3.手术治疗:如积极抗炎治疗,体温不见下降者或疑有盆腔脓肿形成或破裂,应及时行剖腹探查,切开脓肿。

如脓肿位置较低,向后穹窿膨出时,可作阴道后穹窿切开引流。

4.中医中药治疗。

第二节慢性盆腔炎【病史采集】1.曾有急性盆腔炎的病史。

2.有下腹痛、腰痛、肛门坠胀、白带增多、低热、精神不振、全身不适以及失眠等,常在劳累、性交后、排便时及月经后加重。

3.月经失调,周期不规则,经量增多,经期延长或伴有痛经。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规范标准(2016年度出版)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规范标准(2016年度出版)

附件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6节,设置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2016年最新子宫脱垂诊断及治疗标准流程(参考模板)

2016年最新子宫脱垂诊断及治疗标准流程(参考模板)

子宫脱垂(2016年版)一、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子宫脱垂,需要住院手术治疗。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症状:阴道有肿物脱出;体征:阴道、宫颈、子宫脱出于阴道口外;辅助检查:超声、盆腔MRI(必要时)。

(三)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符合子宫脱垂;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时,但在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四)标准住院日。

≤10天(五)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1)血常规、血型;(2)尿常规;(4)生化检查(包括电解质、肝肾功能、血糖);(5)凝血功能;(6)感染性疾病筛查(如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7)心电图;(8)胸部X光片;(9)超声检查;(10)宫颈脱落细胞防癌检查;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的检查项目超声心动图、肺功能、血气、阴道清洁度检查、冠脉CT等(六)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年龄、生育要求、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手术方式。

(七)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时间。

(八)手术日。

1.麻醉方式:麻醉医生制定2.术中用药:必要时(肾上腺素生理盐水)水垫3.术中输血:视术中情况定。

4.病理:术中、术后病理检查。

(九)术后恢复。

1.必须复查的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必要时)、电解质(必要时)等检查。

2.术后用药:根据情况补液、补充电解质、护胃等治疗。

3.抗生素使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时间。

(十)出院标准。

1.患者一般情况良好,体温正常,完成复查项目。

2.伤口愈合好。

3.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十一)变异及原因分析。

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

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

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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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是医学中一个重要的专业领域,涉及到孕产妇的健康和新生儿的生存发展,对于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和保障妇幼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件要求,进⼀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构建分级诊疗模式,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指南(2016年版)》(以下简称《指南》,可从国家卫⽣计⽣委⽹站医政医管栏⽬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

各三级综合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严格落实“⼗三五”卫⽣与健康规划、区域卫⽣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控制医院规模,重视医院内涵建设;明确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开展与⾃⾝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与⽔平;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通过对⼝帮扶、医联体等多种⽅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推动构建分级诊疗模式。

各省级卫⽣计⽣⾏政部门要定期总结⼯作经验,及时将⼯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医政医管局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7、68791886
传真:010-********
邮箱:bmaylzyc@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
2016年8⽉29⽇
附件:三级综合医院服务能⼒指南(2016年版)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妇产科临床诊疗指南

妇产科临床诊疗指南

妇产科临床诊疗指南
介绍
本文档旨在为妇产科医生提供一份简要的临床诊疗指南,以帮
助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和指导
原则。

预防措施
- 妇女在孕期应接种适当的疫苗,以保护胎儿的健康。

这包括
孕妇疫苗和孕前疫苗接种计划。

- 提倡合理的生活方式,包括均衡饮食、适量运动和充足睡眠。

- 定期进行妇科检查,早期发现异常情况以便进行及时干预和
治疗。

妊娠期护理
- 给予孕妇合理的营养指导,确保胎儿获得足够的营养。

-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血压监测、血液检查、B超等。

- 减少孕期的环境暴露,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 提供孕期健康教育,帮助孕妇了解孕期的变化和产程。

分娩与产后管理
- 为孕妇提供尽可能自然的分娩环境,尊重孕妇的意愿和需求。

- 提供有效的疼痛缓解措施,包括无药物缓解和药物缓解。

- 监测新生儿的生命体征和发展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 提供产后护理和康复指导,帮助产妇尽快康复。

常见妇科疾病诊疗
- 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准确的诊断。

- 针对不同疾病的治疗,根据临床指南和专家共识制定治疗方案。

- 定期复查和随访,以评估疗效和调整治疗方案。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简要的妇产科临床诊疗指南,旨在帮助医生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遵循预防措施、提供妊娠期护理、分娩与
产后管理以及常见妇科疾病诊疗等指导原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
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请注意:本文档仅提供参考,具体诊疗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和
临床指南制定。

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

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

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产科疾病特点,以保障产科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产科分级诊疗工作,促进基层提升产科诊疗水平,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特制定本指南。

一、产科分级诊疗指导原则(一)按照《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

(二)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

(三)孕产妇分级管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评估助产技术水平与新生儿救治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分级诊疗。

对于超出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应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转诊服务,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可以逐级或越级上转,病情稳定或诊断明确适时下转,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 21 —产科急救应以区域急救体系为主体,配合跨区协调转运、专家会诊、远程医疗等综合措施共享资源,提高成功率。

(四)孕妇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应转至相应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需做产前诊断应转至具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等专项服务。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孕妇按照专病治疗原则进行分级诊疗,在设有隔离病区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传染性疾病专科治疗。

HIV、梅毒和乙肝筛查知情告知、诊断、治疗流程和管理措施按照四川省和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执行。

(六)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孕产妇转诊应充分评估转运的风险,转诊前应将孕妇的病情、转运的必要性、潜在风险等情况告知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与上转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对接,橙色预警级别高危孕产妇原则上应有医务人员陪护转诊。

卫生部手术分级分类目录(2016年版)

卫生部手术分级分类目录(2016年版)
四级
65
直肠、乙状结肠癌根治术(Dixon)
四级
66
经腹腔镜行直肠癌根治术
四级
67
肝部分切除+肝肿瘤切除
四级
68
肝血管瘤切除术
四级
69
肝癌根治术
四级
70
肝叶切除术
四级
71
半肝切除术
四级
72
肝移植术
四级
73
胆囊癌根治术
四级
74
复杂性内引流术
四级
75
总胆管切除术
四级
76
肝管病损切除术
四级
77
肝胆管切除术
直肠狭窄切开术
三级
256
直肠周围瘘切除术
三级
257
肛门成形术
三级
258
肝脓肿引流术
三级
259
肝囊肿切开引流术
三级
260
肝切开术、肝脏胆石去除术
三级
261
肝囊肿开窗术(去顶术)
三级
262
胰腺切开引流术
三级
263
肝穿刺活检,经皮
三级
264
肝活检
三级
265
肝部分切除术
三级
266
肝契形切除术
三级
267
肝囊肿切除术
三级
199
胃大部分切除伴胃十二指肠吻合术(毕一)
三级
200
胃大部分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毕二)
三级
201
残胃部分切除胃空肠吻合术
三级
202
胃部分切除术
三级
203
胃切除术
三级
204
胃癌根治术
三级
205

2016年最新稽留流产诊断及治疗标准流程

2016年最新稽留流产诊断及治疗标准流程

稽留流产(2016年版)一、稽留流产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稽留流产,需要行清宫术。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症状:停经史、不规则阴道流血;体征:子宫大小符合或小于停经周数,质软辅助检查:超声检查(三)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符合稽留流产(ICD-10:O02.100);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时,但在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四)标准住院日。

≤7天(五)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1)血常规、血型;(2)尿常规;(3)大便常规(4)生化检查(包括电解质、肝肾功能、血糖);(5)凝血功能;(6)感染性疾病筛查(如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7)心电图;(8)胸部X光片;(9)超声检查;(10)阴道清洁度检查;(11)血β-HCG定量。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的检查项目胸部CT、腹部平片、腹部B超(六)治疗方案的选择。

择期行清宫术。

(七)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时间。

(八)手术日。

1.麻醉方式:基础麻醉。

2.术中用药:缩宫素(酌情)3.术中输血:视术中情况定。

4.病理:术后病理检查。

(九)术后恢复。

1.必须复查的项目:血常规、B超、β-HCG。

2.术后用药:根据情况补液、补充电解质等治疗。

3.抗生素使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时间。

(十)出院标准。

1.患者一般情况良好,体温正常,完成复查项目。

2.B超提示宫腔内无残留。

3.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十一)变异及原因分析。

1.因化验检验异常需要复查,导致术前住院时间延长;2.有影响手术的合并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3.因手术并发症需要进一步治疗;4.术后病理提示为恶性,需要转入相应的路径进行治疗。

分级诊疗制度具体内容

分级诊疗制度具体内容

分级诊疗制度具体内容篇一:分级诊疗制度四川省十月份起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一、何为分级诊疗即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

二、患者如何选择转诊?患者在进行一般诊疗时,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但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务人员定点医院救治,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的新农合患者,越级治疗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哪些基层首诊患者可上转到二级以上医院?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哪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将下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6.老年护理病例;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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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产科疾病特点,以保障产科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产科分级诊疗工作,促进基层提升产科诊疗水平,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特制定本指南。

一、产科分级诊疗指导原则(一)按照《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

(二)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

(三)孕产妇分级管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评估助产技术水平与新生儿救治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分级诊疗。

对于超出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应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转诊服务,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可以逐级或越级上转,病情稳定或诊断明确适时下转,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 1 —产科急救应以区域急救体系为主体,配合跨区协调转运、专家会诊、远程医疗等综合措施共享资源,提高成功率。

(四)孕妇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应转至相应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需做产前诊断应转至具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等专项服务。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孕妇按照专病治疗原则进行分级诊疗,在设有隔离病区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传染性疾病专科治疗。

HIV、梅毒和乙肝筛查知情告知、诊断、治疗流程和管理措施按照四川省和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执行。

(六)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孕产妇转诊应充分评估转运的风险,转诊前应将孕妇的病情、转运的必要性、潜在风险等情况告知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与上转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对接,橙色预警级别高危孕产妇原则上应有医务人员陪护转诊。

应为病情稳定下转的患者制定诊疗方案,定期随访。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产科分级诊疗政策、医疗保健机构等级、诊疗范围,引导孕产妇有序就诊。

二、孕产妇风险预警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一)风险预警评估。

1.风险预警评估将孕产妇妊娠风险分为5级,分别用5种颜色标识。

1级绿色为正常孕产妇;2级蓝色为低风险孕产妇;3— 2 —级橙色为中等风险孕产妇;4级红色为高风险孕产妇;5级黄色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孕产妇。

2.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孕产期保健规范》的要求,原则上每位孕妇应在妊娠13周以前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卡),并进行首次风险评估,将2级风险以上的孕妇纳入高危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分,专册登记上报,对于辖区规定的重症高危应进行专案管理、随访。

对于符合下列转诊标准的应该及时转诊。

3.产科应建立产科门诊病历和/或《孕产期保健手册》。

产科医生应将每次产前检查诊疗内容和孕期风险评估,高危管理情况如实记入产科门诊病历和/或《孕产期保健手册》。

并根据每个孕妇的评估等级在高危登记册或建档病历上做好相应颜色的标识,动态管理。

4.每位孕妇应在孕11-13周、孕20-28周、孕28-34周、孕37周后分别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从未产检的临产孕产妇,首诊医师必须进行一次风险评估。

(二)风险预警分类管理。

1.绿色标识:按照《中华医学会孕前及孕期保健指南》2011年第一版常规检查和随访。

2.蓝色预警:原则上应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其中第(1)-(8)条必须有产科以外的专科医师的书面诊治意见。

— 3 —(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70-99g/L);(7)精神病缓解期;(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8岁,BMI≥24kg/m2或<18.5kg/m2,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瘢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10)妊娠并发症:双绒毛膜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足月臀位、横位及斜产式,低置胎盘、部分型前置胎盘;(11)其他。

3.橙色预警: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会造成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第(1)-(9)条必须有产科以外的专科医师的书面诊治意见。

— 4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Ⅰ-Ⅱ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40-69g/L);(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7)癫痫;(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9)智力障碍;(10)妊娠期并发症,中央型前置胎盘,其他妊娠期并发症除外(11)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瘢痕子宫、子宫体部肌瘤挖出术后、腹腔镜下子宫肌瘤挖出术后再次妊娠;(12)其他。

4、红色预警: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原则上立即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区域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依据就近原则就片区和专科专治的— 5 —原则)。

所有孕产妇必须应有产科以外的专科医师的书面诊治意见。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0×109/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40g/L)、白血病等;(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 肾病等;(9)精神病急性期;(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11)凶险型前置胎盘、胎盘植入、子痫、HELLP、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复杂性双胎、三胎及三胎以上妊娠等;— 6 —(12)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5、黄色标识: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需转诊至辖区内公共卫生中心或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专科治疗。

孕产期HIV、梅毒和乙肝筛查知情告知、诊断、治疗流程和管理措施按照四川省和当地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三、产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类1.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首次出现BP≥140/90mmHg,并于产后12周恢复正常;尿蛋白(-);少数患者可伴有上腹部不适或血小板减少。

产后方可确诊;2.子痫前期:轻度:妊娠20周以后出现BP≥140/90mmHg;尿蛋白≥0.3g/24h或随机尿蛋白(+);可伴有上腹不适、头痛等症状。

重度:血压和尿蛋白持续升高,发生母体脏器功能不全或胎儿并发症。

出现下列任何一项即可确诊。

(1)BP≥160/110mmHg;(2)尿蛋白>5.0g/24h或随机尿蛋白≥(+++);(3)持续性头痛或其他脑神经或视觉障碍;(4)持续性上腹不适、肝包膜下血肿或肝破裂症状;(5)肝功能异常:血清ALT 或AST升高;(6)肾功能异常:少尿(24小时尿量<400ml或每小时尿量<17ml)或血清肌酐>106μmol/L,(7)血液系统异常:血小板<100X109/L;血LDH升高;(8)心力衰竭、肺水肿;(9)— 7 —低蛋白血症伴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10)胎儿生长受限或羊水过少;(11)妊娠34周前发病。

3.子痫:子痫前期孕妇抽搐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4.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妊娠前或妊娠20周前舒张压≥90mmHg(除外滋养细胞疾病),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20周后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后;5.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高血压孕妇妊娠20周以前无尿蛋白,若出现尿蛋白≥0.3g/24h;高血压孕妇妊娠20周后突然尿蛋白增加或血压进一步升高或血小板<100X109/L。

根据上述分类,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上转指征:基层医院发现孕妇血压升高,间隔半小时复测仍高者应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可处理妊娠期高血压、轻度子痫前期病人及重度子痫前期病人未合并其他脏器损害者;若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患者,血压≥160/110mmHg应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患者应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产后病情稳定可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随诊。

下转指征:— 8 —1.对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稳定的妊娠期高血压、轻度子痫前期病人,可以转诊到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继续治疗。

2.对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后血压正常的妊娠期高血压,可以转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及监护。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分类:1.轻度:(1)血清总胆汁酸≥10~40μmol/L;(2)临床症状以皮肤瘙痒为主,无明显其他症状。

2.重度:(1)血清总胆汁酸≥40μmol/L;(2)临床症状:瘙痒严重;(3)伴有其他情况,如多胎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复发性ICP、曾因ICP致围产儿死亡者;(4)早发型ICP:国际上尚无基于发病时间的ICP分度,但早期发病者其围产儿结局更差,也应该归入重度ICP中。

上转指征:基层医院轻度ICP可在成都周边医疗条件较好地区基层医院监护;其他地区轻度ICP均应转到二级以上设有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监护及分娩。

— 9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重度ICP可在设有新生儿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监护及分娩。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重度ICP可在设有新生儿科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监护及分娩。

下转指征:1.对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的重度ICP,若血清总胆汁酸<40μmol/L可以转诊到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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