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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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资备案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的农资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农资备案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

第四条农资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农资的使用、存储、运输等环节,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第五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备案信息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查询和使用。

第六条农资备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审慎用药、科学施肥的原则,依法保护环境,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农资备案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其使用的农资,包括农药、肥料、种子等。

第八条农资备案管理的主体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

第九条农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所使用的农药、肥料、种子等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条农资备案管理的内容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批、备案管理、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章农资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地进行农资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地购买农资,并在备案前提供详细的农资使用计划和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农资购买凭证、农资使用计划、农资说明书等。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在农资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追踪处理。

第四章农资备案管理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资备案管理制度,保证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备案的农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农资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资备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农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追踪处理,并通报社会公众,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备案管理工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农资备案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内容真实、备案材料完整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备案工作失实、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予以警告、处罚,并通知社会公众。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备案管理的信用体系,对备案工作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并对备案工作失实的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农资备案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资备案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备案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备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地方各级媒体应当加强农资备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向社会公众普及备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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