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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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财政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审计工作行为,促进财政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监督审计工作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局纪检组、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实施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二、内部监督审计工作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报局党组审定后,下达内部审计结论。
三、内部监督审计的范围: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及乡镇财政所。
四、内部审计检查面达到100%,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审计时限一般以上一次审计至本次审计之间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审计方法可采用全面审计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内部监督审计的内容: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和安全情况;对二级机构和各财政所主要是财政预算执行情
况、财政决算、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审计。
具体
包括:
(一)内部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包括:凭证、账簿设置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报表是否正确;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其他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
(四)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信用资金的管理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九)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十)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情况;
(十一)二级机构及财政所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局机关各股室、各级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
具体包括: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及信用担保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十三)局党组决定的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在实施内部监督审计前,内部审计工作组应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内部监督审计通知书。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监督审计通知书对审计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
七、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内部审计工作组审计结束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监督审计报告,经初步审查后报局党组审定,下达内部监督审计结论。
八、内部审计工作组在提交内部监督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被审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工作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九、内部审计工作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对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
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审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审计,堵塞管理漏洞。
十、内部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时,如发现被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局党组报告,并由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内部审计工作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内部监督审计。
十二、被审单位应按内部监督审计结论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内部审计工作组,由内部审计工作组上报局领导。
十三、局将安排内部审计专项经费,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任何费用支出,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内部监督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可能影响内部审计公正的人员,应予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要予以保密。
对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泄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审计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