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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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档案管理,确保金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金融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金融档案管理制度。
(二)统一管理原则:金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安全保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金融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规范利用原则:规范金融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阅,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五)科学鉴定原则:对金融档案进行科学鉴定,确保档案的永久保存价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金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金融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1. 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
2. 副组长:分管领导;
3. 成员:财务部、信贷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金融档案管理制度;
2. 组织实施金融档案管理;
3. 监督检查金融档案管理工作;
4. 决定金融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设立金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金融档案管理工作。
(一)金融档案管理部门组成人员:
1. 主任:由领导小组指定;
2. 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指定;
3. 成员:财务部、信贷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二)金融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2. 组织实施金融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等工作;
3. 指导、监督各部门的金融档案管理工作;
4. 参与制定金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金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金融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收集范围应覆盖单位所有金融业务和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收集的金融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收集金融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七条金融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整理原则:根据金融档案的性质、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整理;
(二)连续性原则:保持金融档案的连续性,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规范化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化整理。
第八条金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程序:
(一)收集: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金融档案,应及时收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二)归档:整理好的金融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三)验收: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金融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编目:对归档的金融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四章金融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金融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保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金融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规范保管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化保管;
(三)便捷利用原则: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复制和借阅服务。
第十条金融档案的保管措施:
(一)实体保管:将金融档案存放在专用档案柜(室)内,保持库房温度、湿度适宜;
(二)信息化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金融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化;
(三)安全防范:加强库房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金融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利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阅;
(二)规范利用原则:规范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阅程序,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金融档案,实行保密管理。
第五章金融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二条金融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鉴定档案的真实性,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二)完整性原则:鉴定档案的完整性,确保档案的连续性;
(三)价值原则:鉴定档案的价值,确保档案的永久保存价值。
第十三条金融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销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档案的销毁;
(二)安全销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销毁过程中的安全;(三)程序规范原则:按照档案销毁程序,进行规范化销毁。
第十四条金融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程序:
(一)鉴定:由金融档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金融档案进行鉴定;(二)审批:鉴定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销毁;
(三)销毁:按照档案销毁程序,进行规范化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金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