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私收费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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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部队医院等)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医院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医院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医疗服务项目:门诊、住院、手术、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

(二)药品及耗材:各类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

(三)检查检验项目:X光、CT、MRI、生化、免疫、病理等检查检验项目。

(四)治疗项目: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康复治疗等。

(五)其他收费项目:如咨询费、病历复印费、资料打印费等。

第六条医院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医院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向患者提供以下信息:
(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及收费标准。

(二)收费依据及文件。

(三)收费方式及结算时间。

(四)退费流程及条件。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医院收费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及地方价格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三)熟悉收费流程,能够准确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条医院收费流程:
(一)患者就诊时,医院应当向患者提供收费项目清单,明确收费标准。

(二)患者确认收费项目后,收费人员应当收取费用。

(三)收费人员应当向患者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四)医院应当对收费票据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患者监督。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退费制度,明确退费条件、流程及时间。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确保收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患者对医院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医院投诉或者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正规收费票据的。

(四)未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导致收费行为混乱的。

第十八条医院收费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的。

第十九条患者因医院收费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医院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禁止乱收费、滥收费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流程和责任追究等,确保收费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医院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医疗服务项目:门诊、住院、手术、护理、检验、影像、病理、治疗等。

(二)药品费用:各类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

(三)医疗器械费用:各类医疗器械、耗材、设备等。

(四)其他费用:救护车服务、病历资料费、停车费等。

第六条医院收费项目应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分解收费项目。

第七条医院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公开透明: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院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便于患者查询。

第九条医院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第三章收费流程与监管
第十条医院收费流程应当规范,包括以下环节:
(一)患者就诊: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就诊所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预交费用:患者预交费用时,医院应当提供收费票据,并告知患者收费项目和金额。

(三)结算费用:患者出院或者完成医疗服务后,医院应当及时结算费用,并提供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院收费票据应当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金额。

(三)收费日期、收费人签名。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监管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

(一)医院内部监管:医院应当设立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外部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医院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收费票据的。

(四)乱收费、滥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医院违反本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束语】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院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医院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医院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
行为。

第三条医院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
的价格政策,确保医疗服务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医院收费项目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检查检验项目、治疗项目等。

第六条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具体收费标准由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药品价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药品价格。

第八条医用耗材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

医院应当公开医
用耗材价格,接受患者监督。

第九条检查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检查检验项目的性质、技术难度、所需设
备等因素确定,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治疗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治疗项目的性质、技术难度、所需设备等因素
确定,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收费公示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检查检验项目、治疗项目等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在就诊区域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收费信息,方便
患者查询。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收费政策调整、收费标
准变动等信息。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医院收费应当使用正规票据,不得使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

第十七条医院收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程序收费。

第十八条医院收费人员应当主动向患者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患者。

第十九条医院收费人员应当接受患者监督,对患者的合理质疑应当及时予以解答。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保障患者合
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
医院,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院收费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医院收费
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医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院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正规票
据或自制票据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医院收费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收费、隐瞒或误导患者等行为,由医院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规定,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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