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11.27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设立两江新区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探索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路子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两江新区的高效运行,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新区事情新区办”原则,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在开发建设、经济管理
等方面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日益增多。

但是,由于两江新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行政管理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况。

为了促进和规范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建设,为两江新区的高速运行提供法制保障,由市人大常委会就两江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特别是两江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级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明确授权,很有必要。

今年9月开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两江新区管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借鉴浦东、滨海、前海、横琴等沿海新区地方立法经验,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高法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本草案。

一、关于两江新区管委会的职能
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渝委发〔2010〕18号)规定:“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草案以此为依据,对两江新区管委会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协调新区的改革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产业布局,组织编制新区相关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二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统一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限;三是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四是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统一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
限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草案对此仅作原则规定,同时设定了前提条件“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和适时调整。

二、关于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两江新区管委会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府发〔2011〕78号)中,将市发改委、财政局、外经贸委等10个部门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的部分行政审批权授予了两江新区管委会。

为了充分发挥管委会的体制优势,参照有关沿海新区立法,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征得市交委、市政委、安监局、物价局的同意,将授权的10个部门扩大到14个部门;第二,在渝府发[2011]78号文件授予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明确行使这些职能的主体为两江新区管委会所属的三个机构;第四,由于以上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各不相同,且处于变动中,草案对此设定了“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具体授权和委托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作为前提条件。

三、关于市级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
目前,市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食药监等8个部门已在两江新区设立了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国税、地税为直属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直属机构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则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而各派出机构行使权限的范围、性质、级别和管辖区域各不相同,且差别较大。

因此,草案在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同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一是设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主管部门委托” 的前提条件,二是管辖范围为“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三是
“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具体授权和委托事项及管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关于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的其他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
为确保两江新区轻装上阵,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1+3”管理体制,两江新区主要负责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

因此,除已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外,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的其它行政和社会事务仍由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负责管理。

管理相应区域社会事务的费用,按照《关于两江新区财税库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2012〕841号)的要求进行划转拨付。

五、关于两江新区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
作为内陆第一个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肩负着先行先试的重任,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可能涉及到对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进行变通执行。

因此,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需要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年第5-6期(合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