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合同法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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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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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受要约人
a
2121
有效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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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要约的形式 1、口头:对话或电话
书面:信件、电报、传真等
2、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
2、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同时履行附 随义务;
3、合同履行后,应负后合同义务。
a
1818
公序良俗原则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如订立以犯罪或帮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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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以 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否撤销?
a
3131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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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
a
3333
(五)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般成立要件 1、两个以上的订约人; 2、双方达成合意; 3、经过要约和承诺; 4、内容明确。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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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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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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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

比较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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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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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各国主要法 系
(一)大陆法系 1、法律形态 2、法律方法
(二)英美法系 1、法律形态 2、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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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渊源 1、制定法 2、司法解释 3、民间的“法”
(二)法律方法 1、逻辑 2、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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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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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通知(意思表示) 行为(意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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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前,承诺人宣告 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 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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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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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以 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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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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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 (3)行政诉讼法 (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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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法 (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
6、民商法 (1)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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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相 仿的 。 我国引进和 吸收要 约和承 诺制度 , 建立 了合 同的 公共 制 高交易行 为的安 全和快捷 , 值得肯 定的 。 是 度, 节约 了交易成 本。 4 《 同法》 十六条 规定 : .合 第 要约到达 受要约 人时生效 采用
任何 形式证 明。 以看 出,合同法》 可 《 采纳 了《 通则》 于合 同形 式 规 定更加符合 交易 习惯 , 关 我国 《 同法》 果进行 新的修改时应该 合 如
的规 定, 即合 同可 以采取法 律允许 的各种形 式 , 赋予合 同订立 人 考 虑在 内。
更广泛 、 自由的选择权 , 更 充分体现 了合 同 自由的基 本原则 , 适应
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 面形式 的, 当采 用书面 形式 。通 论上讲 , 要约和 承诺是成立 的, 应 《 有 但对 于面对面 的交 易行 为, 难 很
则》 1 条规定 : 第 . 2 通则不 要求合 同、 明或 其他任何 行为必 须以 界定哪 一方是要 约 , ~方是 承诺 。所 以笔者认 为, 声 哪 通则第 211 .. 特定 形式作 出或 以特 定形 式证 明。合 同可通过 包括证 人在 内的 条的 “ 或通 过当事 人的 能充分表 明其合 意的行 为” 合同即成立 的
书、 商业 广告等 为要约 邀请 。商业广 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 视为 要约 。该条规 定 了要约邀 请 ,并列举 一3 条 、 4 , 计2 条之 多 , l 3 条 共 O 这部 分条款涵盖 要约 、
要 约邀请 、 要约 的撤回 与撤 销 、 诺及承诺 的期 限及撤回 等。而 形 , 《 则》 承 而 通 并没有相 关规定 。 要约邀请 是我 国《 合同法》 的特有 通 则关于要约 和承 诺 的规 定有 2 1 — 21 0 两者 的 内容是大 致 规定 , . 1 .1 , . . 该规 定明晰 了要约 邀请行 为和 要约行为 的区别, 有助于提

第三章 比较合同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三章 比较合同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由于国际贸易的环境复杂,各国传统、文化和经济习俗 的差异较大,要求承诺在形式上与要约完全一致容易造成交 易的困难,因此,现在大部分各国法律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 基本一致或称为实质上一致即可,承诺内容与要约稍有出入 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4)美国法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 约(minor breach)。
第3章 /比较合同法
3.4.2 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以及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三种情况。
第3章 /比较合同法
3.4.2 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1)德国法把违约分为给付不能(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和给付迟延 (delay in performance)两种情况。
(2)法国法将违约分为债务不履行和债务迟延履行两种 情况。
(3)英国法将违约主要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 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预 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违反中间性条款的划分。
(1)要求实际履行合同(Specific Performance)
实际履行又称为具体履行、实物履行或强制履行。大陆 法以实际履行为违约救济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在英美法中, 违约救济以金钱赔偿为主,实际履行只是辅助性的衡平救济 手段。英美法只有在确定金钱赔偿不是适当的救济方法时, 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2第二章 合同法PPT解析

2第二章 合同法PPT解析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 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其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二)与平等协商原则之关系
1 、平等协商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平等协商原则可直接适用于合同关系, 但适用范围又不限于合同关系,对其他民事法 律关系也是同样适用的;它不是合同法所特有 的原则。
第 三 节

公 平 原 则
一、公平与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公平的上位概念,公平是正 义的下位概念。 正义包含有公平之义,正义作为法 的总体追求目标,涵盖于一切法之中; 公平是合同法特有的原则。
二、公平的体现公平的体现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2、风险的合理分配 3、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
4、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
统一《合同法》设专章(第二章 合同订 立)对合同订立制度作出了规范,正式确认 了要约、承诺的概念及相关规则。
5、合同形式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采取了 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 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标准。
6、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制度

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关系拘束,若合同本身没有 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任何第三人不得强迫当事 人解约或不受其拘束,因为不符合当事人意志。
二、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4、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 5、合同形式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6、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7、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司法考试合同法说明二精细解读

司法考试合同法说明二精细解读

司法考试《合同法说明(二)》精细解读《合同法说明(二)》分为六个部份,共30个条文。

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不是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信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样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还有规定或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信。

”(1)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2)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

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信的,因此要约应当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对一份生意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

依照《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信数量和价金的方式也能够。

第1条对生意合同而言,固然能够适用。

对其他合同就未必了。

(4)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要约的地位及《合同法》第62条的地位提升了。

《合同法说明(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两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两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口头和书面形式之外的行为,能够成立合同。

例如:正在工作的售货机,是现物要约(也称为实物要约),是特殊的书面形式,而投币行为是许诺。

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混合形式。

《合同法说明(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布方式声明对完成必然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对《物权法》112条第2款的进展。

悬赏广告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也有以广播形式的),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许诺。

成立的合同多为委托合同。

悬赏杀人等固然无效。

悬,是公布征求;赏,是给赏金。

《合同法说明(二)》第4条规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定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址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定地为合同签定地;合同没有约定签定地,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

比较合同法

比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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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合同条款单方事先拟订 (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 (4)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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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合同的限制 (1)公平拟约 (2)提醒义务 (3)说明义务
3、格式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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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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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法 (2)社会保障法
9、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收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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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环境法
11、知识产权法
法等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
12、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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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我国属于民商法
,在大陆法国家规定于《民法典》
;在英美法国家为不成文的判例法
,是独立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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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答:华丰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 时间为A公司货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每只255元外 ,其余均依A公司第一份传真为准。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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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约束力。
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有效条件。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 为。
2、主体特征
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
3、目的特征 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
例外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实用文法档 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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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价值分析 1、我们为什么需要合同 合同与交易的内在关联 2、合同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3、合同法的功能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以以往成熟的判例为判决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两大法律体系在各种法律细则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和分歧,下面就二者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两大合同法基本理论上的差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形式及思维方式上,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有时也迥然不同。

一些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几乎是一无所知,其中之一就是约因学说。

一个合同的允诺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他明确地要求受要约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要么履行一种行为,完成或者付出什么,要么答应以后的履行义务。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美国教授吉尔莫宣布约因理论的死亡后英国的约因理论仍然生机勃勃。

另一个是合同规则的利益性(相对性),一个合同不能斌予合同以外的人以权利。

因此,一方当事人允诺向第三方付款的合同对于该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

在英国,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在今天也被认真地坚持着,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早已承认了涉他性合同,《法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学者也不知道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政府合同与私人合同都是同样对待的。

他们也不知道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的区分。

比较合同法

比较合同法

2.承诺 1)承诺的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 b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c 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如变更则是反要约,但美国法有例外 d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生效的时间 a 英美法认为:投邮主义,对要约人不利:
要约——到达主义; 承诺——投邮主义 b 大陆法 德国——到达主义;丢失不生效,到达收信人支配范 围生效。 大陆法———原则上采用“了解主义”即不仅收到, 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c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只有具有一定约因或对价的许诺, 法院才承认其约束力。
英美法称之为 对价
法国法称之为 约因
1HK$租金
香港政府为协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同意 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3年。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 求在租用办公场所合同中订明“每年支付1港元租金” 的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Ⅰ.英美法的对价:互相给付或互为权利与义务的关 系
请问: 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案例分析 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四、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方法: 1. 意思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拘泥于文词 2. 表示说——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 法国法:意思说 ◆ 英美法:表示说 ◆ 德国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说
(二)关于共同条件: 事先准备的一套文件,具体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如对方同意即签字,合同成立。这种文件 叫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件,也称为附合合同或标准 合同。

比较合同法详解

比较合同法详解

比较合同法详解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契约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的研究比较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详细内容和应用。

一、合同法的背景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

合同法旨在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比较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习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规,以便更好地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合同法体系。

二、比较合同法的分类1. 比较合同法的国际层面:国际商事合同是跨国经济合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各国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导致了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方式和原则,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和指导。

2. 比较合同法的国内层面: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也存在合同法律上的差异。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比较国内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寻找最佳实践案例,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比较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合法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下对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比如合同的成立、内容、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履行要求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对于合同履行情况下的权益保护、违约责任等问题的规定。

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是合同法中常见的情况。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下对于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四、比较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1. 借鉴和学习:比较合同法可以帮助国家和地区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的规定和模式,借鉴其有益经验,并加以改进。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本国合同法体系。

2. 解决争议:比较合同法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和跨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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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ustrations:
2. A, a merchant, mails B, a carpenter in the same city, an offer to employ B to fit up A's office in accordance with A's specifications and B's estimate previously submitted, the work to be completed in two weeks. The offer says, "You may begin at once," and B immediately buys lumber and begins to work on it in his own shop. The next day, before B has sent a notice of acceptance or begun work at A's office or rendered the lumber unfit for other jobs, A revokes the offer. The revocation is timely, since B has not begun to perform.
Illustrations:
2. A sends B an offer by mail to buy a piece of land for $5000. The next day A sends B a letter stating that unless B has already accepted A revokes the offer and makes a new offer to buy the same land for $4800. B receives A's second letter after he has duly mailed a letter of acceptance, but promptly sells the land to C without further communication with A. The sale is a breach of contract by B.
第一节 要约
三、要约的终止 (二)援用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 1、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2、情况的变化
第一节 要约
1、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当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时,受要约人的承诺 即告终止,不管受要约人是否知道这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要约人已经获得了作出 承诺的选择权,要约人的死亡或丧失能力不会 使该选择权终止。 例外规则是,如果要约人的亲自履行是建议订 立的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他的死亡或丧失能力 就会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选择权的效力终止。
第一节 要约
2、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 如果一项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 那么,该要约将在“合理的期限”已过, 受要约人仍未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终止。 该合理期限应延续多久,则取决于案件 的具体情况。来自Illustration:
1. A makes a written offer to B to sell him a piece of land. The offer states that it will remain open for thirty days and is not subject to countermand. The next day A orally informs B that the offer is terminated. B's power of acceptance is terminated unless the offer is a contract under § 25.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三)受要约人保持沉默 作为一项一般规则,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保 持沉默,并不是对要约的承诺。
第二节 承诺
但是,上述规则从属于以下例外: 1、受要约人使要约人相信沉默将构成承诺 2、 受要约人不适当地行使了对要约人送交的 财产的支配权 3、 受要约人促使要约人发出了要约 4、 要约人对迟延的承诺保持了沉默
第二节 承诺
二、承诺的内容 根据普通法,承诺的内容必须严格地与 要约保持一致。 “镜像规则” 《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
第二节 承诺
《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 第2-207-1条:在合理的时间内寄送的承 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 即使与原来的要约的或原来同意的条款 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 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 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或补充的条款为承诺 的生效条件。
第一节 要约
三、要约的终止 (一)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 内承诺 1、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承诺 2、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
第一节 要约
1、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承诺 如果一项要约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在某 一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没有在这一指定期限作出承诺, 该要约的效力就因过期而终止。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二)受要约人的行为 1、只能由行为构成的承诺 在受要约人实施要约指定的行为之前, 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
第二节 承诺
(二)受要约人的行为 2、可以由诺言构成的承诺 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和《统一商 法典》,当要约人没有对承诺的方式提 出明确的要求时,受要约人既可以以诺 言表示承诺,也可以以行为表示承诺。
第二节 承诺
2、可以由行为构成的承诺 在许多情况下,一项要约旨在订立一个双诺合同还是 单诺合同并不清楚。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在要约人的意思不清的 情况下,一项要约应被解释为请求受要约人以诺言或 者以履行作为承诺。 《统一商法典》第2-206(1)(a):“一项成立合同 的要约应被解释为请求以任何一种……在当时情况下 是合理的方式承诺……除非该要约的语言和客观情况 毫不含糊地表明了其他意图。”
第二节 承诺
(二)受要约人的行为
4、受要约人的行为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1)受要约人的开始履行并不是承诺的表 示,其履行的完成才构成承诺。 (2)受要约人的开始履行使要约人不能再收 回其要约,但受要约人不受这一行为的约束, 他在履行完成之前有权停止其履行。
第二节 承诺
4、受要约人的行为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例外:《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0条:如果一 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要约人的地位,将把 受要约人的开始履行视为一种默示的完成全部 履行的许诺,并且,要约人基于对这一许诺的 依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地位,受要约人就不得停 止其履行。
比较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一节 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一)要约的目的是进行交易 根据英美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的交易。
第一节 要约
(二)要约包含了立即订立合同的意 图 要约所表达的意图是,要约人的 建议或请求一旦被接受,合同即订立 完成。
Illustrations:
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将使自己的承诺 权发生终止,即使受要约人在拒绝之后 改变了自己的想法,重新表示接受要约。
第一节 要约
(四)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
一项反要约等于是对要约的拒绝,并构 成一个新的要约。
第一节 要约
三、要约的终止
(五)受要约人作出有条件的或者有保留的承 诺 有条件或有保留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接受要 约的同时对其中的某项或某些条件作了添加、 限制或更改。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一)受要约人的诺言 美国的合同法理论依承诺的表现形式 的不同,把合同划分成双诺合同和单诺合 同。
第二节 承诺
(一)受要约人的诺言 1、只能由诺言构成的承诺 2、可以由行为构成的承诺
第二节 承诺
1、只能由诺言构成的承诺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63条:当要约人要求 以诺言承诺时,如果受要约人在其承诺权终止 之前完全履行了要约人请求他履行的义务,并 且在要约允许的承诺期内把这一情况通知了要 约人,合同便可成立。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62条:要约人是其要 约的主人。因而,没有采纳《第一次合同法重 述》的观点。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根据美国合同法的规则,一项承诺可 能由一项与要约要对应的诺言构成,可 能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构成,在某些情形 下,还可能由受要约人的保持沉默构成。
Illustrations:
1. A, who is about to leave on a month's vacation, tells B that A will pay B $50 if B will paint A's porch while A is away. B says he may not have time, and A says B may decide after A leaves. If B begins the painting, there is an acceptance by performance which operates as a promise to complete the job
第二节 承诺
(二)受要约人的行为
3、受要约人传达承诺通知的义务 一般原则:当要约人订立一个单诺合同时,合 同因受要约人对其义务的履行而成立,尽管要 约人并不知道这一履行的发生。
第二节 承诺
3、受要约人传达承诺通知的义务 限制:受要约人在其履行完成之后的一段合理 的时间内,必须把自己的履行通知要约人,否 则,合同尽管已经于该履行完成时成立,但要 约人依合同承担的义务因此而被解除。
以上一般规则从属于以下例外: 1、 在承诺的同时提出请求 2、 “带怨言的承诺” 3、 在承诺时附加默示条件 4、 建议订立的合同是一个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要约
三、要约的终止 (六)要约人撤销要约 1、作为一项一般规则,要约人在其要约 被承诺之前可以撤销其要约,从而终止受要约 人的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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