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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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8]1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8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我市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医疗卫生领域。
1.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卫生服务业发展环境,拓展服务市场,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各尽所能的医疗卫生发展氛围。
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按照每千人不低于1.5张的标准,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落实支持措施,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
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中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鼓励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以多种合作模式设立合资合作医院。
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
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港、澳、台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市设立独资医院。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
加强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
5.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6.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按照合理需求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教育领域。
7.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引导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全面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属地化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民办职业教育领域。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8.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定期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
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的,在培训项目设置、师资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单位)
10.完善准入机制。
根据民办职业教育分类管理实际,出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准入条件和程序,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单位)
11.着力推进涉外办学。
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境外投
资者在连设立高水平国际学校和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吸纳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三)养老领域。
12.降低准入门槛。
鼓励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可“先照后证”.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在同一辖区内可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
着力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13.放宽外资准入。
积极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吸引外资兴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鼓励境外投资者依法依规举办养老机构、老年人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用品企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