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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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
理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7.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7.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堆乱放上市商品或者妨碍正常交易和通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