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茵事件”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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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茵事件”之再思考
作者:谢婷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张茵提案事件及委员批评事件,提出反对批评张茵的女政协委员的观点,从广大人民利益、新生力量、民主政治三个方面分别阐述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通过尊重人大代表、委员代表自己的利益、推动利益表达平衡、推进“两会”政治辩论三个措施来保障人民表达自由,并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

关键词人民利益参政议政民主政治利益表达平衡政治辩论
作者简介:谢婷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3
一、张茵提案事件
2006年3月,张茵的玖龙纸业在香港上市,以270亿的财富位于胡润百富榜第1名。

2007年位于《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排行榜390名,成为中国第一位女首富,也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女白手起家者。

2008年作为政协委员向人大提交了三份议案: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降低富人税负,把月薪10万元以上的最高累进税率从45%减至30%;三是鼓励企业进口先进高效的节能环保设备,给予5到7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过渡期限。

提案一出,立刻在公众中引起不小的争议,批评的声音愈演愈烈,因为张茵的三份提案均涉及自身利益,作为富人,她的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又是会造成严重污染的造纸业,需要购置进口环保设备。

特别是一位教育界女委员更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她认为作为政协委员,应当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只代理自己所处的利益集团。

笔者对于批评张茵提案的委员之观点持反对态度。

二、反对批评张茵的女政协委员的观点
(一)如何代表广大人民利益
批评张茵的女委员,显然是没有正确理解政协委员的职责及要求,因为每一位政协委员就其职业、身份、地位的不同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也不同,其目的就是要让来自各界别的代表人士发表社会各个阶层的呼声,从而真正体现政协的广泛性。

而张茵是企业界的代表,对自己所处的行业最熟悉,对于自己的提案也当然针对自己的所处的身份阶层,如果叫她去提出改善广大农民生活工作等民生问题,显然是多么不切实际。

因此必须清楚,张茵代表的是企业家的那个界层,她要倾听的是企业家们的愿望,显然企业家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因而,张茵提案也
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表现。

我们说张茵作为政协委员,她的提案不需要代表广大人民意志,那么假设张茵为人大代表,是否需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呢?笔者认为即使是人大代表,在现实社会中也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相反,称职的代表应当要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并不是要求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而是由各个利益群体选举出来的所有人大代表来共同代表广大人民利益,每一位代表提出代表其利益群体的议案显然是广大人民利益的一部分,同样不能限定代表该说什么和不该说什么。

(二)新生力量参政议政
上文提出人大代表应当代表其利益群体的利益,那么何为利益群体——利益群体有其特定内涵,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因利益一致或基本一致,并为实现利益有着共同的制约因素而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

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推进促使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两阶级一阶层”的社会群体结构逐渐分化成多元的社会利益群体。

而张茵代表的是私营企业主这个新生利益群体。

作为参政议政的政协,其委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尤其是近年来新生力量的不断注入,使他们充分表达了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而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新生力量连同社会各个阶层和各民族的群众,通过政协充分表达观点,政协委员的提案再经过多方共同协商、权衡后达成共识,最终反映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方针中,这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科学决策是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如今这些新生力量已日渐壮大,迅速成为“强势群体”,如垄断部门或民间经济精英。

他们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并正在试图影响政府决策。

“强势群体”不断提出自己的呼声和欲求,那么“弱势群体”的声音在哪?这是否会造成天平的倾斜呢?同样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三)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批评张茵的认为对其他委员是一个警戒,因为不能违背全国政协赋予的崇高使命。

不知她是否听过伏尔泰名言:“我不同意你的每一个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显然作为一名代表或委员,“说话”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责任,关键是是否说真话、说实话,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表达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只有充分实现表达自由,才能让代表和委员迸发出精彩的观点,但并不是所有的观点都会形成公共政策,也不会立刻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需要经过辩论的民主程序,对所有可取的观点和意见进行取舍,最终寻找到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张茵提出三个议案,女政协委员对其进行批评,无疑是政治辩论的一个开端,但在此时戛然而止,没有了下文,张茵并也没有继续与其展开辩论。

三、保障表达自由,促进民主政治
(一)尊重人大代表、委员代表自己的利益
代表、委员是大家选出来的,他们是人民的代言人,应该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一点毫无疑问,而且《代表法》有明确规定。

但就个体而言,每一名代表和委员因职业、身份、地位的不同,所代表的利益肯定会存在差异。

由于身份的阶层性、认识的局限性,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也往往只能代表自己或自身所处的群体,强求每一个建议和提案都要“把握全局”、“惠及全体人民”,这显然不现实。

因此政府、社会甚至代表、委员个人都不能强求他们必须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相反,应当尊重代表、委员代表自己的利益。

首先,政府层面,政府应当担任一个“理性”的角色。

作为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一方面要“耐心听讲”,冷静分析这些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面对社会各界的压力时,要保持相当的自主性,意识清醒,理性执政,不要被片面性的声音误导,以至在执政上跑偏。

其次,社会层面:社会应当开放地包容各种意见和观点,让各种思想和学术相互碰撞擦出智慧火花,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不是一味臣服于社会主流思潮,从而对不同声音和不同意见打击遏制。

最后,代表和委员自身层面,往往只说好话,或者少说、不说坏话,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显然这样做完全不能履行代表和委员应尽的职责。

因此当代的代表与委员应当固守自己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冲破思想的传统禁锢。

(二)推动利益表达平衡
上文阐述的“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强势群体”是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在生活、生产、消费等各个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他们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拥有丰富的资源,并且将它们转化成权力,影响着政府的政策和方针。

而“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生产中的力量相对弱小,他们在经济上处于较贫困的状态,在政治上缺乏有效的机制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因此,“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处于一个利益表达失衡的状态,又由于利益表达失衡,反过来影响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政治地位,改变两者的失衡状态,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首先,提升国家的自主性,也就是让国家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超越各种社会力量、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因此,国家需要发挥自主性,努力协调“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

其次,提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民主决策不但可以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更重要的是能够让人民群众参与决策过程,充分表达决策意愿,所以,处于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民主决策平衡其利益诉求。

最后,提升“弱势群体”社会抗争能力。

在这里,社会抗争可以认为是底层社会群体通过非常规的政治方式向政府或其它主体伸张其权益诉求的集体行为。

“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
形成的不公平状态,可以通过社会抗争的有效实施来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公平、公正,修复社会不满和抱怨情绪,以达到社会稳定。

(三)推进“两会”政治辩论
无辩论,不两会。

作为代表委员就应当毫不客气地批评某种不当现象、尖锐地指出其他代表、委员的不当言行,但我国的“两会”却缺乏这种辩论机制。

因此要改变两会中辩论不足乃至辩论缺失的状态:
首先,要建立健全言论免责制度。

不仅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需要言论免责权,只有塑造一个开发、包容的“辩论无罪”的政治环境,才能让代表、委员更加自由的畅所欲言。

在这方面,广州政协率先迈出了有益的一步。

在2008年年初召开的广州市政协会上,特地设置了“即席发言”环节,为即兴式的政治辩论创造了契机。

其次,我国的代表、委员缺乏辩论意识,似乎遵守着那种各说各话、互补批评、互留情面的潜规则。

要改变会场上这种“一团和气”的状态,就需要代表、委员提升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

最后,社会公众也应当关心政治,共同推动政治辩论。

张茵提案事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舆论和民意不断发酵、相互交织,可以更为直接地介入利益博弈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进而提高民主政治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日晨.请公平看待张茵提案.光明网-光明观察.2008(3).
[2]莫心.要允许张茵代表自身利益说话.新西部.2008(2).
[3]有楼乃大.从利益群体到利益集团——对“张茵提案”的思考.http:
///s/blog_490c6f6301009q2p.html.
[4]李珂.新生力量参政议政民主协商凝聚共识——记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绿色中国A 版.2008(4).
[5]臧东娥.“张茵提案风波”的冷思考.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08(3).
[6]殷冬水、周光辉.利益表达平衡: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不公发生逻辑与社会正义实现方式的政治学分析.江汉论坛.2013(2).
[7]阿计.两会中的辩论——促进政治民主.人大建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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