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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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管理,规范作业行为,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一切与火源、易燃易爆物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工厂生产作业、仓库储存作业、维修保养作业等。

第三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的职工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编制防火预案,明确各类防火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及各类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火警报警设备,并配备灭火器、灭火栓等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使用状态和有效性。

第八条禁止在明火或明火可接触到的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物;禁止擅自使用明火;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性,并不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使用电气设备时应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的作业区域进行区域划分,明确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安全通道,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进行分类、分区域,配备合适的集装箱、防护设施等,确保存放安全。

第十三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或使用可能引发火花的作业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确保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使用故障设备。

第四章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并由特定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作业现场周围进行警示标识,并设置专人负责警戒和监控。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并明确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处置措施,保证现场的火灾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禁止在动火作业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的场地清理,确认没有残留火源,方可交工。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对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关反馈。

第二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并签订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书,明确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定期举行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应及时发布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确保员工的知晓和遵守。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员工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门所有,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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