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西苕溪清淤工程(湖州市区段)排(堆)泥场地使用协议书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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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西苕溪清淤工程(湖州市区段)排(堆)
泥场地使用协议书5则范文
第一篇: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西苕溪清淤工程(湖州市区段)排(堆)泥场地使用协议书
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湖州市区段)施工2标
土方外运及场地平整协议书
协议编号:环湖-苕溪土方001 甲方:浙江省水电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湖州市区段)施工2标项目部乙方:
甲方因承建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湖州市区段)施工2标项目施工需要,拟由乙方对5号弃土场进行堆土及整平作业。
5号弃土场位于杨家埠街道朱家山自然村,长湖申航道北侧,八字桥汊港东侧的地块作为弃土堆放场地,经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事项的价款、使用、权责义务等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守信。
一、淤泥堆放场位置、使用期限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一个淤泥堆放场(以下简称5#排泥场)为杨家埠街道朱家山自然村及相邻地块,即位于八字桥汊港东侧,长湖申航道北侧、朱家山汊河西侧、杭长铁路南侧总面积约700亩,范围界限为:排泥场南侧以长湖申航道堤防内侧堤脚为界,北侧以杭长铁路下原土路边为界,东侧以现有汊河为界,西侧以汊河堤防坡脚为界。
(5#排泥场平面图如下)2、5#排泥场使用期限为2个月,自甲方交由乙方开始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于2016年月日完成进场准备工作(含机械人员进场、码头修建、航道疏浚、运土船到场等),乙方方于2016年月日完成堆土及整平,全部工程工期定为天。
二、协议工程量:挖、运、上及弃土场内土方整平约29万方(具体运方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苕溪2标实测断面方计算;堆土场内土方整平的工程量按实测计算约13.8万方)。
四、协议单价明细:
1、西苕溪土方运入朱家山圩区回填的价格明细如下:(1)、西苕溪土方挖驳下船3.50元/m³;(2)、西苕溪至八字桥处小港内土方船运3.50元/m³;(3)、船内土方上岸及装车3.80元/m³;(4)、岸上土方短驳车运3.00元/m³;(5)、土方场内整平1.10元/m³;(6)、场内修建道路、鱼塘及荡内排水等临时设施0.1元/m³,(7)以上合计综合单价为:15.00元/m³
2、朱家山场内堆土整平及场内道路修筑价格如下:(1)在规定内的原地面高于3.5m高程以上的土方全部开挖运入其他低洼地块,计5.00元/m³(包括开挖、车运、推土整平、场内道路修筑及房屋拆除等)。
三、价款及进度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上述排(堆)泥场提供给乙方用于对方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湖州市区段)施工2标堆放土方后.1、甲方按乙方每月15日支付完成工程量的 70% 支付费用。
2、余款需在业主对弃土场验收后90天内支付完毕。
3、乙方领取甲方工程款时,需出具正式的(发票)。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责义务:
1、乙方方施工过程中须按规范、规程及甲方要求进行,乙方承担所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因乙方人员和机械所造成的安全责任,若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解决。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立刻开始进行弃土场内道路填筑、码头修筑、围堰填筑施工等(费用已含在上述综合单价单价内);
2、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弃土运输及弃土场内的前期工作,5#排泥场围堰边界如上图5#排泥场平面图所示,围堰顶高程不低于▽5.5.00m,围堰顶宽度不小于3.0m,围堰内外边坡均为1:1.5,围堰内坡3米宽度范围内采用粘土或黄土压实。
围堰填筑土材料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乙方应在弃土场围堰填筑过程中严格按要求施工并服从甲方得指导,确保弃土场围堰填筑的工程质量,确保在弃土场使用过程中围
堰不漏水、不渗水、不坍坡。
加强弃土场围堰围护。
4、乙方需解决处理弃土场使用过程中,雨水及余水排放的任务(含外河机埠的排水及管理)、政策处理协助等工作,确保余水正常排放,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5、乙方需对存在水的荡面在回填前全部抽干后回填,回填后的顶高程为3.50。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实施的安全措施设施,安全设施实施后由乙方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如有缺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费用。
(乙方保护及管理安全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甲方不另行支付)。
7、乙方需及时通知并配合由甲方派1名测量员提供标高的工作。
8、乙方需承担由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责任。
甲方权责义务:
1、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书,即开始相关政策处理和协调,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款支付;
3、甲方使用5#排泥场时,堆土堆放平均高程应不低于▽3.5m 在乙方进行排泥场围堰填筑施工期间,甲方应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指导监督。
4、甲方负责承担外河机埠排水电费。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上述排(堆)泥场,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的工期和填筑整平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价款
3、若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给予结算。
4、本协议未尽事宜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向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由甲方的工程部代表签字后生效,价款结清(价款结算也须发包人工程部代表签字认可)后自行失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代表:
电话:
2016年月日
工程部代表签字:
浙江省水电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湖州市区段)施工2标项目部乙方代表:
电话:
2016年月日。